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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成不变 [相关解释]
1.《礼记.王制》"刑者,侀也。侀者,成也。一成而不可变,故君子尽心焉。"孔颖达疏"容貌一成之后﹐若以刀锯凿之﹐断者不可续﹐死者不可生﹐故云不可变。"后以"一成不变"谓刑法一经制定﹐不容变更。亦泛指墨守成规﹐不知变通。
一殿 [相关解释]
1.一座殿堂。 2.古代考核制度,官吏因罪过而受一定的处罚称为一负,积若干负称为一殿。《北史.郭祚传》"祚奏言'考察令公清独着,德绩超伦而无负殿者为上上,一殿为上中,二殿为上下,累计八殿,品降至九。'"《通典.刑二》"﹝北齐﹞武成帝河清三年在官犯罪,鞭杖十为一负,闲局六负为一殿,平局八负为一殿,繁局十负为一殿。"《隋书.刑法志》"在官犯罪,鞭杖十为一负,闲局六负为一殿。"按,汉代只分"殿"﹑"最",或但言"负",此为后起之制。 3.满殿。
七校 [相关解释]
1.指汉代中垒﹑屯骑﹑步兵﹑越骑﹑长水﹑射声﹑虎贲七校尉。《汉书.刑法志》"至武帝平百粤,内增七校。"颜师古注引晋灼曰"《百官表》中垒﹑屯骑﹑步兵﹑越骑﹑长水﹑胡骑﹑射声﹑虎贲,凡八校尉→骑不常置,故此言七也。"一说中垒校尉掌北军垒门,不领兵,不在七校之列。见清沈钦韩《汉书疏证》◇泛称各军将领。
三典 [相关解释]
1.轻﹑中﹑重三种刑法。
三辟 [相关解释]
1.谓夏﹑商﹑周三代之刑法。 2.泛称刑法。 3.三王。 4.指被征聘的隐士。
不起诉 [相关解释]
我国人民检察院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作出的决定。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桅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犯罪嫌疑人死亡的;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犯罪行为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严刑 [相关解释]
1.严厉的刑法;残酷的刑罚。 2.谓施行严厉的刑法;用残酷的刑罚。
严刑峻法 [相关解释]
1.严厉的刑法。亦指施行严厉的刑法。
严形 [相关解释]
1.严刑。亦指施行严厉的刑法。形,通"刑"。
严法 [相关解释]
1.严厉的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相关解释]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6日公布,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共二编十三章一百九十二条。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共二编十五章和附则,四百五十二条。第一编总则,规定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犯罪,刑罚,刑罚的具体运用等;第二编分则,规定桅国家安全罪,桅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桅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
丽刑 [相关解释]
1.谓触犯刑法。丽,通"罹"。
云司 [相关解释]
1.指朝廷掌握刑法的官。
五过 [相关解释]
1.古代刑法规定可以宽恕的五种罪过。 2.五种过失。
从轻处罚 [相关解释]
①刑罚上的从轻处罚,指法院在法定刑幅度以内判处最轻的或较轻的刑罚。我国刑法规定了从轻处罚的情节。②违反治安管理处罚的从轻处罚,指在处罚标准之内给予最轻的或较轻的处罚。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其情节作了规定。
他杀 [相关解释]
1.被别人杀死。 2.刑法用语,与"自杀"相对而言。
作士 [相关解释]
1.新莽时官名。掌刑法。
佥妻 [相关解释]
1.清律规定,处流刑者,妻妾应随同前往,谓之佥妻。乾隆二十四年停止。详见《清史稿.刑法志二》。
充军 [相关解释]
1.入伍当兵。 2.古代的一种刑法。把罪犯发配到边远地方去服役。
免除处罚 [相关解释]
①刑罚上的免除处罚,即免予刑事处分”,指对于犯罪情节轻微或有某种特殊情况(如犯罪后自首且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不判处刑罚。其前提是确认犯罪分子有罪,因此虽不判处刑罚,仍可给予其他处分。我国刑法规定了免除处罚的情节。②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也有免除处罚,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其情节作了规定。
入井 [相关解释]
1.侵入井宿所在的区域。 2.指触犯刑法。井,刑法。
共同犯罪 [相关解释]
简称共犯”。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必须对某一犯罪有同一的故意和围绕同一目的互相配合的行为。比单个人犯罪具有更大的社会桅性。按组织情况不同,分为结伙和犯罪集团。我国刑法将共同犯罪的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四类,并规定按照他们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不同作用分别处罚。两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凌迟 [相关解释]
也作陵迟”。又称剐刑”。古代一种最残酷的死刑。《宋史·刑法志》记载凌迟者,先断其肢体,然后割断其喉咙。
刑书 [相关解释]
1.刑法的条文。 2.刑部尚书的简称。 3.掌管文书的狱吏。
刑事 [相关解释]
1.对"民事"而言。有关刑法的。
刑事犯 [相关解释]
1.触犯刑法,负有刑事责任的罪犯。
刑事责任 [相关解释]
实施犯罪行为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具体表现为犯罪分子有义务接受司法机关的审讯和刑罚处罚。我国刑法规定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六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刑法还对精神病人、醉酒人以及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刑事责任问题作了规定。
刑典 [相关解释]
1.刑法,法典。
刑官 [相关解释]
1.掌刑法的官吏。
刑宪 [相关解释]
1.刑法。 2.刑罚。
刑政 [相关解释]
1.刑法政令。
刑法 [相关解释]
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并规定用什么刑罚加以处罚的法律。狭义的刑法仅指具有完整体系和普遍适用性的基本刑事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广义的刑法还包括刑事单行法律,如《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自1980年起施行,1997年作了修订。
刑法典 [相关解释]
1.经过系统整理,并确立一定体系的刑事法律文件。
刑法志 [相关解释]
1.旧时纪传体断代史中以综述刑法为内容的篇目『代班固的《汉书》首创这种体制,后来各代史书多数沿用。或称《刑罚志》﹑《刑志》。
刑理 [相关解释]
1.刑法;法律。
刑科 [相关解释]
1.刑法的条款。 2.明清时六科之一,负责处理刑事案件。
刑章 [相关解释]
1.犹刑法。
刑签 [相关解释]
1.亦作"刑篇"。 2.刑法条文。
刑统 [相关解释]
1.我国封建社会刑法和刑律统类的简称。犹刑事法规的汇编兼训释。以《唐律疏议》为体例,结合当时施行的格﹑敕法令分类编成,自唐至宋,历代沿袭。始于唐宣宗大中年间的《大中刑法统类》,现仅存《宋刑统》。
刑罪 [相关解释]
1.触犯刑法之罪。
刑辟 [相关解释]
1.刑法;刑律。
刑部 [相关解释]
1.我国封建社会掌管刑法﹑狱讼事务的官署,属六部之一。
刑错 [相关解释]
1.亦作"刑措"。亦作"刑厝"。 2.置刑法而不用。
刑鼎 [相关解释]
1.铸有刑法条文的鼎。
反逆 [相关解释]
1.相反。 2.叛逆;谋反。 3.北齐刑律有重罪十条,首为反逆,不在八议论赎之列。隋唐律承北齐制﹐置十恶之条﹐改称谋反。参阅《隋书.刑法志》。亦指谋反犯。 4.颠簸。
古法 [相关解释]
1.旧法;古代刑法律令。 2.古代法度规范。 3.传统的法术或方法。
司理 [相关解释]
1.执法;主管狱讼刑罚。 2.官名。五代以来,诸州皆有马步狱,以牙校充马步都虞侯,掌刑法。宋太祖以为刑狱人命所系,当选士流任之。开宝六年秋,敕改马步院为司理院,以新进士及选人为之,掌狱讼勘鞠之事,不兼他职。元废。明时用为对推事的别称。 3.主持;掌管。 4.管事;董事。
吕刑 [相关解释]
1.《尚书》篇名。周穆王时有关刑法的文书,由于吕侯的请命,故名。近人有认为是春秋时吕国国君所造的刑书。
告诉才处理 [相关解释]
某些犯罪行为须由被害人向法院告诉,法院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原则。我国刑法规定,侮辱罪、诽谤罪(严重桅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除外),虐待家庭成员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除外),都是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并规定,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而无法告诉,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噬嗑 [相关解释]
1.《易》卦名。六十四卦之一。震下离上,其形为~。谓颐中有物,啮而合之。象征以刑法治国。亦象征市集聚合天下货物以交易。
威刑 [相关解释]
1.严厉的刑法。
威教 [相关解释]
1.指刑法和教化。
威辟 [相关解释]
1.严酷的刑法。
寺棘 [相关解释]
1.大理寺的别称。古代听讼于棘木之下,大理寺为掌刑法的最高机关,故名。
少年犯 [相关解释]
犯了罪并被判了刑的少年。在我国,少年犯的年龄为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岁。少年在生理和智力上尚未完全成熟,辨别是非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较差,容易接受外界的不良影响和引诱,因此我国刑法规定,对少年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我国专设未成年犯管教所,对他们执行刑罚。
少年犯(少shào) [相关解释]
犯了罪并被判了刑的少年。在我国,少年犯的年龄为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岁。少年在生理和智力上尚未完全成熟,辨别是非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较差,容易接受外界的不良影响和引诱,因此我国刑法规定,对少年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我国专设未成年犯管教所,对他们执行刑罚。
居作 [相关解释]
1.做佣工。 2.刑法名。罚令囚犯服劳役。
廻律 [相关解释]
1.有关牛马管理﹑税收的律令。西汉置,东汉废。三国魏时,其律散附于其他各律。晋以牧事之律合之,名《厩牧律》。南朝宋﹑齐﹑梁复名《厩律》。隋唐又以库事之律附之,名《厩库律》。参阅《晋书·刑法志》﹑《隋书·刑法志》及《唐律疏义·厩库》。
徽网 [相关解释]
1.绳网。喻指刑法。
恤刑 [相关解释]
1.慎用刑法。语本《书.舜典》"钦哉钦哉,惟刑之恤哉。" 2.特指减刑。 3.明代及清初由中央派往各地审录刑囚﹑清理冤滞的官员,常被称为恤刑。始设置于明太祖时,成化后遂成定制。清康熙时裁省。
悬石程书 [相关解释]
1.《史记.秦始皇本纪》"天下之事无小大皆决于上,上至以衡石量书,日夜有呈,不中呈,不得休息。"《汉书.刑法志》"至于秦始皇……专任刑罚,躬操文墨,昼断狱,夜理书,自程决事,日县石之一。"颜师古注引服虔曰"县,称也。石,百二十斤。始皇省读文书,日以百二十斤为程。"言秦始皇每日处理一石重的公文◇以"悬石程书"形容勤于政事。
打十三 [相关解释]
1.宋代刑法从轻发落的杖数◇亦泛称责打。宋太祖始定折杖之制,凡徒刑五,最轻为徒一年,脊杖十三;又杖刑五,最轻为杖六十,臀杖十三。参阅《宋史.刑法志一》。
托法 [相关解释]
1.谓凭借刑法。 2.指烘托映衬的艺术手法。
折杖 [相关解释]
1.刑法名。宋初定折杖制,规定各等流刑﹑徒刑﹑杖刑﹑笞刑责杖数,以及杖﹑笞的尺寸。参阅宋高承《事物纪原.律令刑罚.折杖》﹑《宋史.刑法志一》。
擅兴律 [相关解释]
1.我国古代关于处分未奉诏旨擅自发兵以及其他有关罪行的刑法条例。
数罪并罚 [相关解释]
一个人犯几个罪,法院对其所犯各罪分别定罪处刑后按一定原则合并执行。我国刑法规定,判决宣告以前已经发现一个人犯几个罪的,除了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刑法还对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以及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如何适用数罪并罚作了规定。
斩挞 [相关解释]
1.斩杀与鞭挞。借指用刑法镇压。
无责任能力 [相关解释]
由于法律规定的条件,特定的人没有责任能力。在这种情况下,对自己造成的桅社会的结果不负刑事责任。我国刑法规定,不满十四岁的人或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时无责任能力。
本刑 [相关解释]
1.法律名词。指刑法各本条所规定的刑罚。如某犯依法应判处六年有期徒刑,因某种特殊原因,根据刑法另一条规定,得以减轻,而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原应判之六年徒刑即为本刑。
杖制 [相关解释]
1.对刑杖大小﹑长短的规定。历代形制不一。《隋书·刑法志》"杖皆用生荆,长六尺……大杖,大头围一寸三分,小头围八分半。"《宋史·刑法志一》"常行官杖如周显德五年制,长三尺五寸,大头阔不过二寸,厚及小头径不得过九分。"
杖限 [相关解释]
1.谓刑法规定的杖击数目。 2.即杖限文书。
正当防卫 [相关解释]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以致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其要件(1)必须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2)只能对不法侵害人实施。(3)不得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否则属于防卫过当。我国刑法规定,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防卫过当应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对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殷理 [相关解释]
1.谓刑法。《荀子.正名》有"刑名从商"之说﹐故称。
汤刑 [相关解释]
1.商汤制定的刑法。
沈斥 [相关解释]
1.碱卤性的水田。《汉书.刑法志》"一同百里﹐提封万井﹐除山川﹑沈斥﹑城池﹑邑居﹑园囿﹑术路﹐三千六百井﹐定出赋六千四百井。"颜师古注"臣瓒曰'沈斥﹐水田舃卤也'……沈谓居深水之下也。斥﹐咸卤之地。"一说"沈斥"为"沆斥"。王先谦补注引王念孙曰"沈当为沆。沆﹐大泽也。"参阅清王念孙《读书杂志.汉书四》。
满杖 [相关解释]
1.清代刑法名。杖刑打一百下。
率更令 [相关解释]
1.古官名。秦置,汉因之。为太子属官,掌漏刻。晋主宫殿门户及赏罚之事,职如光禄勋﹑卫尉。隋掌伎乐漏刻。唐称率更寺令,加掌皇族次序及刑法事。参阅《文献通考.职官十四》。
王条 [相关解释]
1.犹王法,刑法。
理刑 [相关解释]
1.掌理刑法。 2.指掌理刑法之官。
用法 [相关解释]
1.谓依法断罪。 2.泛指运用刑法。 3.指运用兵法,使用战略﹑战术。 4.使用的方式﹑方法。
甫刑 [相关解释]
1.即《尚书.吕刑》。周穆王时有关刑罚的文告,由吕侯请命而颁,后因吕侯后代改封甫侯,故《吕刑》又称《甫刑》。 2.借指周代刑法。
痛法 [相关解释]
1.严厉的刑法。
秉臬 [相关解释]
1.谓执掌刑法。
秋官 [相关解释]
1.古官名。 2.《周礼》六官之一﹐掌刑狱。《周礼.秋官》唐贾公彦题解"郑《目録》云,象秋所立之官。寇,害也。秋者,遒也,如秋义杀害收聚敛藏于万物也。天子立司寇使掌邦刑,刑者,所以驱耻恶,纳人于善道也。"所司与后代刑部相当﹐故唐武则天曾一度改刑部为秋官◇世常以秋官为掌司刑法官员的通称。 3.明太祖所置四辅官之一。
秋宪 [相关解释]
1.指司法﹑监察官员及官署。 2.刑法。
突厥 [相关解释]
中国北方和西方古代民族。亦作汗国名。公元6世纪时游牧于金山(今阿尔泰山)以南,因金山形似古战盔,俗称突厥”,遂成族名。公元552年建突厥汗国,全盛时疆域广阔,东至辽海,西达今里海,南到阿姆河南,北过贝加尔湖,控制中西交通及丝绸贸易商路。有文字、官制、刑法、税法等。582年分裂为东突厥和西突厥。
纵囚 [相关解释]
1.旧时官府暂时释放在狱罪囚还家,限期自动归狱。史书载此,以为德政。宋欧阳修撰《纵囚论》以为不足为治天下之常法。参阅《后汉书.独行传.戴封》﹑《新唐书.刑法志》。
缓决 [相关解释]
1.对死刑犯人暂缓处决。清制,各省死罪人犯,每岁审拟,分为情实﹑缓决﹑可矜﹑可疑诸项,报部。至秋审时由刑部会同九卿详核分拟,请旨裁决。见《清史稿.刑法志三》。
罪状 [相关解释]
罪名所包含的具体内容。如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诬陷罪的罪状是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在日常语言中,用以指犯罪行为的具体状况,如说该犯的罪状令人发指”。
胁从犯 [相关解释]
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从犯不同,胁从犯在主观上不愿意或者不完全愿意参加犯罪,在客观上罪行比较轻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胁从犯,应按其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自首 [相关解释]
①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自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②叛变投敌,屈节坦白自首变┙冢他被敌人逮捕后,不久便自首了。
至刑 [相关解释]
1.最适当的刑罚。 2.极力使用刑法。
议亲 [相关解释]
1.古刑法八议之一。谓对于皇亲国戚进行特别审议﹐以减免其刑罚。 2.议婚﹔说亲。
议功 [相关解释]
1.古刑法中八议之五。谓对有大功之人﹐审议其功勋以减免刑罚。 2.论功。
议勤 [相关解释]
1.古刑法八议之一。对勤于国事者进行特别审议以减免刑罚。
议宾 [相关解释]
1.古刑法八议之一。谓对先朝后裔而享受国宾待遇者进行特别审议﹐以减免刑罚。
议故 [相关解释]
1.古刑法八议之一。谓对皇帝的故交旧友进行特别审议以减免刑罚。
议能 [相关解释]
1.古刑法"八辟"之一。对有奇才异能的人进行特别审议以减免其刑罚。
议贤 [相关解释]
1.古刑法八议之一。谓对于有德行的人进行特别审议﹐以减免刑罚。
议贵 [相关解释]
1.古刑法八议之一。对显贵进行特别审议以减免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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