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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槐之听
[相关解释]
1.谓由三公受理诉讼。
1.谓由三公受理诉讼。
专门人民法院
[相关解释]
1.我国在特定部门设立的审理特定案件的法院。不按行政区划设立﹐亦不受理一般刑事案件。1983年9月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除明确规定必须设立军事法院外﹐对于其他专门法院的设置﹐不作具体规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
1.我国在特定部门设立的审理特定案件的法院。不按行政区划设立﹐亦不受理一般刑事案件。1983年9月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除明确规定必须设立军事法院外﹐对于其他专门法院的设置﹐不作具体规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
公车
[相关解释]
1.君主的兵车。 2.官车。 3.汉代官署名。为卫尉的下属机构﹐设公车令﹐掌管宫殿司马门的警卫。天下上事及征召等事宜﹐经由此处受理◇以指此类官署。 4.汉代以公家车马递送应征的人﹐后因以"公车"为举人应试的代称。 5.借指应试的举子。
1.君主的兵车。 2.官车。 3.汉代官署名。为卫尉的下属机构﹐设公车令﹐掌管宫殿司马门的警卫。天下上事及征召等事宜﹐经由此处受理◇以指此类官署。 4.汉代以公家车马递送应征的人﹐后因以"公车"为举人应试的代称。 5.借指应试的举子。
刑事拘留
[相关解释]
拘留的一种。在我国,指公安机关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在紧急情况下先予关押的强制措施。适用于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被害人或在现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在身边或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等情况。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拘留的一种。在我国,指公安机关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在紧急情况下先予关押的强制措施。适用于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被害人或在现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在身边或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等情况。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刑事诉讼
[相关解释]
为解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犯罪、犯何种罪、要不要处刑、如何处刑的问题而进行的诉讼。在我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处于主导地位。除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外,其他案件由公安机关负责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人民检察院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负责审判。
为解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犯罪、犯何种罪、要不要处刑、如何处刑的问题而进行的诉讼。在我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处于主导地位。除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外,其他案件由公安机关负责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人民检察院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负责审判。
厢官
[相关解释]
1.官名。宋自大中祥符以后,将京城外划分为若干厢,特置厢官,归京府统领,受理居民争斗诉讼之事,凡情节较轻者,可以直接判决。南宋沿以为例,在临安也设厢官。
1.官名。宋自大中祥符以后,将京城外划分为若干厢,特置厢官,归京府统领,受理居民争斗诉讼之事,凡情节较轻者,可以直接判决。南宋沿以为例,在临安也设厢官。
受理
[相关解释]
1.接受诉状,进行审理。
1.接受诉状,进行审理。
审判管辖
[相关解释]
在我国,指第一审案件由哪一级法院和同一级的哪一个法院审判。其中,由法律规定的有(1)按照案件的性质和轻重,确定由哪一级法院审判。案件越是重大、复杂,管辖它的法院的级别就越高。(2)按照不同的案情,确定由一定地点的法院审判。(3)有些案件由军事法院等专门法院管辖。此外,还有由法院裁定的管辖,包括某一法院发现本院对某一已经受理的案件没有管辖权,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审判;上级法院指定下级法院审判某一案件,或指定下级法院将某一案件移送其他法院审判。
在我国,指第一审案件由哪一级法院和同一级的哪一个法院审判。其中,由法律规定的有(1)按照案件的性质和轻重,确定由哪一级法院审判。案件越是重大、复杂,管辖它的法院的级别就越高。(2)按照不同的案情,确定由一定地点的法院审判。(3)有些案件由军事法院等专门法院管辖。此外,还有由法院裁定的管辖,包括某一法院发现本院对某一已经受理的案件没有管辖权,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审判;上级法院指定下级法院审判某一案件,或指定下级法院将某一案件移送其他法院审判。
收勘
[相关解释]
1.受理勘查。
1.受理勘查。
放告牌
[相关解释]
1.旧时官府每月定期坐衙受理案件时挂出的通告牌。
1.旧时官府每月定期坐衙受理案件时挂出的通告牌。
朱价
[相关解释]
1.受理呈子时索取的钱财。
1.受理呈子时索取的钱财。
简鼓院
[相关解释]
1.古代官署名。宋制﹐门下省设登闻检院﹑登闻鼓院﹐掌管受理官员及士民章奏表疏。凡申诉进状﹐先经鼓院﹐或为所抑﹐则至检院。二院合称简(检)鼓院。见《宋史.职官志一》。
1.古代官署名。宋制﹐门下省设登闻检院﹑登闻鼓院﹐掌管受理官员及士民章奏表疏。凡申诉进状﹐先经鼓院﹐或为所抑﹐则至检院。二院合称简(检)鼓院。见《宋史.职官志一》。
职能管辖
[相关解释]
在我国,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处理刑事案件上的分工。公安机关负责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人民检察院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负责审判。
在我国,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处理刑事案件上的分工。公安机关负责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人民检察院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负责审判。
行政诉讼法
[相关解释]
规定行政诉讼程序的法律。我国在1989年制订行政诉讼法,内容包括总则、受案范围、管辖、诉讼参加人、证据、起诉和受理、审理和判决、执行、侵权赔偿责任、涉外行政诉讼和附则等。
规定行政诉讼程序的法律。我国在1989年制订行政诉讼法,内容包括总则、受案范围、管辖、诉讼参加人、证据、起诉和受理、审理和判决、执行、侵权赔偿责任、涉外行政诉讼和附则等。
阴状
[相关解释]
1.指请求鬼神受理的诉状。
1.指请求鬼神受理的诉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