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结果:
45 查到相关察院的内容。
带有察院相关的词语及解释 👇
三院
[相关解释]
1.唐制,御史台设三院台院,置侍御史;殿院,置殿中侍御史;察院,置监察御史。宋仍唐制,有三院大夫。《新唐书.百官志三》"御史台,大夫一人……中丞为之贰。其属有三院,一曰台院,侍御史隶焉;二曰殿院,殿中侍御史隶焉;三曰察院,监察御史隶焉。"唐韩愈《太原王公神道碑铭》"历御史,属三院,止尚书郎。"宋欧阳修《归田录》卷一"御史台故事三院御史言事,必先白中丞。"又清初改内阁为三院﹐即弘文院﹑秘书院和内院。
1.唐制,御史台设三院台院,置侍御史;殿院,置殿中侍御史;察院,置监察御史。宋仍唐制,有三院大夫。《新唐书.百官志三》"御史台,大夫一人……中丞为之贰。其属有三院,一曰台院,侍御史隶焉;二曰殿院,殿中侍御史隶焉;三曰察院,监察御史隶焉。"唐韩愈《太原王公神道碑铭》"历御史,属三院,止尚书郎。"宋欧阳修《归田录》卷一"御史台故事三院御史言事,必先白中丞。"又清初改内阁为三院﹐即弘文院﹑秘书院和内院。
不起诉
[相关解释]
我国人民检察院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作出的决定。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桅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犯罪嫌疑人死亡的;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犯罪行为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我国人民检察院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作出的决定。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桅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犯罪嫌疑人死亡的;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犯罪行为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专门人民检察院
[相关解释]
1.我国在特定部门设置的检察机关。对其所管辖的范围行使检察权。如军事检察院等。因军队既高度集中而又分驻各地或随时换防﹐并有高度机密性﹐故在军队系统内分设各级军事检察院。
1.我国在特定部门设置的检察机关。对其所管辖的范围行使检察权。如军事检察院等。因军队既高度集中而又分驻各地或随时换防﹐并有高度机密性﹐故在军队系统内分设各级军事检察院。
两审终审制
[相关解释]
诉讼案件最多经过两级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中国从1954年起实行这个制度。对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当事人如果不服,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人民检察院如认为有错误,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抗诉。上一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二审判决或裁定,就是终审的判决或裁定。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也是终审的判决或裁定。
诉讼案件最多经过两级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中国从1954年起实行这个制度。对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当事人如果不服,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人民检察院如认为有错误,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抗诉。上一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二审判决或裁定,就是终审的判决或裁定。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也是终审的判决或裁定。
于右任(1879-1964)
[相关解释]
诗人、书法家。陕西泾阳人。1906年加入同盟会。辛亥革命前创办《民呼报》、《民吁报》、《民立报》,宣传反清革命思想。1922年创办上海大学。1927年后历任国民军联军驻陕总司令,陕西省政府主席,国民党政府审计院、监察院院长。1949年去台湾,任台湾监察院”院长。著有《标准草书》、《右任诗存》、《右任文存》。
诗人、书法家。陕西泾阳人。1906年加入同盟会。辛亥革命前创办《民呼报》、《民吁报》、《民立报》,宣传反清革命思想。1922年创办上海大学。1927年后历任国民军联军驻陕总司令,陕西省政府主席,国民党政府审计院、监察院院长。1949年去台湾,任台湾监察院”院长。著有《标准草书》、《右任诗存》、《右任文存》。
京堂
[相关解释]
1.清代对某些高级官员的称呼。如都察院﹑通政司﹑詹事府﹑国子监及大理﹑太常﹑太仆﹑光禄﹑鸿胪等寺的长官,概称京堂。在官文书中称京卿,一般为三品﹑四品官。中叶以后,成为一种虚衔。
1.清代对某些高级官员的称呼。如都察院﹑通政司﹑詹事府﹑国子监及大理﹑太常﹑太仆﹑光禄﹑鸿胪等寺的长官,概称京堂。在官文书中称京卿,一般为三品﹑四品官。中叶以后,成为一种虚衔。
京控
[相关解释]
1.清代官民有冤屈,经地方最高级官署审判仍不能解决时,可赴京向都察院及步军统领衙门控诉,谓之"京控"。
1.清代官民有冤屈,经地方最高级官署审判仍不能解决时,可赴京向都察院及步军统领衙门控诉,谓之"京控"。
会法
[相关解释]
1.由刑部﹑都察院﹑大理寺共同审决。
1.由刑部﹑都察院﹑大理寺共同审决。
佥都御史
[相关解释]
1.官名。明代都察院官员,地位次于左右副都御史。
1.官名。明代都察院官员,地位次于左右副都御史。
佥院
[相关解释]
1.即宋之签书院事,位在枢密副使之下。 2.元时,宣政院﹑宣徽院﹑太常礼仪院﹑太医院等亦设有此职。 3.明时亦称都察院佥都御史为佥院。
1.即宋之签书院事,位在枢密副使之下。 2.元时,宣政院﹑宣徽院﹑太常礼仪院﹑太医院等亦设有此职。 3.明时亦称都察院佥都御史为佥院。
侍御
[相关解释]
1.侍奉(君王)。 2.侍奉君王的人。 3.指帝王的侍姬。 4.泛指婢妾。 5.为尊者御车。 6.唐代称殿中侍御史﹑监察御史为侍御◇世因沿袭此称。唐李白有《赠韦侍御黄裳》诗。王琦注引《因话录》"御史台三院,一曰台院,其僚曰侍御史,众呼为端公;二曰殿院,其僚曰殿中侍御史,众呼为侍御;三曰察院,其僚曰监察御史,众呼亦曰侍御。" 7.指专供帝王食用的极精细的米粮。
1.侍奉(君王)。 2.侍奉君王的人。 3.指帝王的侍姬。 4.泛指婢妾。 5.为尊者御车。 6.唐代称殿中侍御史﹑监察御史为侍御◇世因沿袭此称。唐李白有《赠韦侍御黄裳》诗。王琦注引《因话录》"御史台三院,一曰台院,其僚曰侍御史,众呼为端公;二曰殿院,其僚曰殿中侍御史,众呼为侍御;三曰察院,其僚曰监察御史,众呼亦曰侍御。" 7.指专供帝王食用的极精细的米粮。
公检法
[相关解释]
1."文化大革命"中对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的并称。
1."文化大革命"中对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的并称。
刑事拘留
[相关解释]
拘留的一种。在我国,指公安机关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在紧急情况下先予关押的强制措施。适用于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被害人或在现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在身边或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等情况。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拘留的一种。在我国,指公安机关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在紧急情况下先予关押的强制措施。适用于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被害人或在现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在身边或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等情况。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刑事案件
[相关解释]
1.为追究刑事责任而由司法机关立案处理的案件。在我国,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批准逮捕和检察﹑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1.为追究刑事责任而由司法机关立案处理的案件。在我国,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批准逮捕和检察﹑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刑事诉讼
[相关解释]
为解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犯罪、犯何种罪、要不要处刑、如何处刑的问题而进行的诉讼。在我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处于主导地位。除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外,其他案件由公安机关负责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人民检察院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负责审判。
为解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犯罪、犯何种罪、要不要处刑、如何处刑的问题而进行的诉讼。在我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处于主导地位。除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外,其他案件由公安机关负责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人民检察院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负责审判。
台谏
[相关解释]
1.唐宋时以专司纠弹的御史为台官﹐以职掌建言的给事中﹑谏议大夫等为谏官。两者虽各有所司﹐而职责往往相混﹐故多以"台谏"泛称之。明初废谏院﹐以给事中兼领监察与规谏﹐两者开始合流。至清雍正元年﹐又使之同隶都察院﹐于是台谏完全合二为一。
1.唐宋时以专司纠弹的御史为台官﹐以职掌建言的给事中﹑谏议大夫等为谏官。两者虽各有所司﹐而职责往往相混﹐故多以"台谏"泛称之。明初废谏院﹐以给事中兼领监察与规谏﹐两者开始合流。至清雍正元年﹐又使之同隶都察院﹐于是台谏完全合二为一。
台长
[相关解释]
1.古时御史台的长官。一般指御史大夫。明代罢御史台﹐置都察院﹐则以左右都御史为台长。
1.古时御史台的长官。一般指御史大夫。明代罢御史台﹐置都察院﹐则以左右都御史为台长。
司法机关
[相关解释]
广义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的统称。在我国,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局、科)。公安机关是治安机关,在处理刑事案件时参加司法工作。狭义专指国家的审判机关,即法院。
广义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的统称。在我国,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局、科)。公安机关是治安机关,在处理刑事案件时参加司法工作。狭义专指国家的审判机关,即法院。
吏科
[相关解释]
1.官署名。明清设吏﹑户﹑礼﹑兵﹑刑﹑工六科给事中,掌侍从﹑规谏﹑补阙﹑拾遗和稽察六部百司之事。明初属通政司,清属都察院。
1.官署名。明清设吏﹑户﹑礼﹑兵﹑刑﹑工六科给事中,掌侍从﹑规谏﹑补阙﹑拾遗和稽察六部百司之事。明初属通政司,清属都察院。
告诉才处理
[相关解释]
某些犯罪行为须由被害人向法院告诉,法院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原则。我国刑法规定,侮辱罪、诽谤罪(严重桅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除外),虐待家庭成员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除外),都是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并规定,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而无法告诉,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某些犯罪行为须由被害人向法院告诉,法院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原则。我国刑法规定,侮辱罪、诽谤罪(严重桅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除外),虐待家庭成员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除外),都是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并规定,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而无法告诉,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宪官
[相关解释]
1.御史台或都察院所属的官员。因掌持刑宪典章,故称。 2.主持历法的官员。
1.御史台或都察院所属的官员。因掌持刑宪典章,故称。 2.主持历法的官员。
宪票
[相关解释]
1.指都察院发出的指令。 2.泛指上司发出的指令。
1.指都察院发出的指令。 2.泛指上司发出的指令。
宪长
[相关解释]
1.古代中央监察机关的首长。如秦汉以来御史台中的御史大夫﹑御史中丞,明清都察院的都御史。
1.古代中央监察机关的首长。如秦汉以来御史台中的御史大夫﹑御史中丞,明清都察院的都御史。
察院
[相关解释]
1.唐监察御史的官署名。 2.明改御史台为都察院,简称察院,清因之。御史出差在外,其驻节的衙署亦称察院;京师巡城御史称五城察院。 3.明代官职名。巡按察院的简称。明于各省置巡按御史一人,专以察吏安民,职权与汉刺史相似。因为巡按全衔为"巡按某处监察御史",故称为"巡按察院",简称"察院"。 4.院试的考场。察院是各道御史的衙门,各省学政最初多由御史出任,所以院试的考场叫察院。
1.唐监察御史的官署名。 2.明改御史台为都察院,简称察院,清因之。御史出差在外,其驻节的衙署亦称察院;京师巡城御史称五城察院。 3.明代官职名。巡按察院的简称。明于各省置巡按御史一人,专以察吏安民,职权与汉刺史相似。因为巡按全衔为"巡按某处监察御史",故称为"巡按察院",简称"察院"。 4.院试的考场。察院是各道御史的衙门,各省学政最初多由御史出任,所以院试的考场叫察院。
廉石
[相关解释]
1.相传汉末吴郡陆绩为郁林太守,罢归少行装,舟轻难以渡海,因取巨石镇之。至吴,弃石于娄门之野。人称其廉,号"郁林石"。石留民间,至明时犹存‰治中巡按御史樊祉使人移置察院之侧,作亭覆之。命名为"廉石"。清康熙间陈鹏年为苏州太守,修葺郡学,将石移至郡学内,为苏州古迹之一。参见"郁林石"。参阅唐无名氏《大唐传载》﹑明侯甸《西樵野记.郁林太守石》﹑清朱象贤《闻见偶录.廉石》。 2.比喻清廉的家风。
1.相传汉末吴郡陆绩为郁林太守,罢归少行装,舟轻难以渡海,因取巨石镇之。至吴,弃石于娄门之野。人称其廉,号"郁林石"。石留民间,至明时犹存‰治中巡按御史樊祉使人移置察院之侧,作亭覆之。命名为"廉石"。清康熙间陈鹏年为苏州太守,修葺郡学,将石移至郡学内,为苏州古迹之一。参见"郁林石"。参阅唐无名氏《大唐传载》﹑明侯甸《西樵野记.郁林太守石》﹑清朱象贤《闻见偶录.廉石》。 2.比喻清廉的家风。
张鼎丞(1898-1981)
[相关解释]
中国无产阶级革命家。福建永定人。1927年加入中国共产党。1928年参加领导闽西起义,是闽西革命根据地的创建人之一。曾任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府土地人民委员、中共闽粤赣边区省委书记、新四军第二支队司令员、第七师师长、华中军区司令员。建国后,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是中共第七至十一届中央委员。
中国无产阶级革命家。福建永定人。1927年加入中国共产党。1928年参加领导闽西起义,是闽西革命根据地的创建人之一。曾任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府土地人民委员、中共闽粤赣边区省委书记、新四军第二支队司令员、第七师师长、华中军区司令员。建国后,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是中共第七至十一届中央委员。
总宪
[相关解释]
1.明清都察院左都御史的别称。御史台古称宪台,故称。
1.明清都察院左都御史的别称。御史台古称宪台,故称。
抗诉
[相关解释]
检察院对法院的判决或裁定提出重新审理的诉讼要求。
检察院对法院的判决或裁定提出重新审理的诉讼要求。
抚院
[相关解释]
1.明清时巡抚例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或右佥都御史衔﹐故称。 2.指巡抚衙门。
1.明清时巡抚例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或右佥都御史衔﹐故称。 2.指巡抚衙门。
晩学生
[相关解释]
1.后学对前辈的自谦之称。清时礼部司官投刺内院大学士﹑吏部都察院五堂官,亦称晩学生。参阅清钱大昕《恒言录.友生晩生》﹑清梁章巨《称谓录.同官谦称》。
1.后学对前辈的自谦之称。清时礼部司官投刺内院大学士﹑吏部都察院五堂官,亦称晩学生。参阅清钱大昕《恒言录.友生晩生》﹑清梁章巨《称谓录.同官谦称》。
朝长
[相关解释]
1.唐制称御史台三院(台院﹑殿院﹑察院)退朝入台时其中为长的一人。
1.唐制称御史台三院(台院﹑殿院﹑察院)退朝入台时其中为长的一人。
松厅
[相关解释]
1.唐中期监察院礼祭厅的别名。
1.唐中期监察院礼祭厅的别名。
检察长
[相关解释]
1.检察机关的领导人,领导检察院的工作。有权列席本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对提起公诉的案件,由检察长或由他指定检察员以国家公诉人的资格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监督审判活动是否合法。
1.检察机关的领导人,领导检察院的工作。有权列席本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对提起公诉的案件,由检察长或由他指定检察员以国家公诉人的资格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监督审判活动是否合法。
烘堂大笑
[相关解释]
1.唐代御史有台院﹑殿院﹑察院之分,由台院一名年资最高者主杂事,谓之"杂端";凡公堂会食,都不谈笑,如杂端先笑,则三院之人随之大笑,谓之"烘堂"。见唐赵璾《因话录.征》◇因以"烘堂大笑"形容满屋的人同时大笑。
1.唐代御史有台院﹑殿院﹑察院之分,由台院一名年资最高者主杂事,谓之"杂端";凡公堂会食,都不谈笑,如杂端先笑,则三院之人随之大笑,谓之"烘堂"。见唐赵璾《因话录.征》◇因以"烘堂大笑"形容满屋的人同时大笑。
监视居住
[相关解释]
在我国,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限定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在指定的区域居住,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适用对象和取彬审的适用对象相同。
在我国,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限定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在指定的区域居住,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适用对象和取彬审的适用对象相同。
科道两衙门
[相关解释]
1.明清时﹐六科给事中与都察院各道监察御史官署合称"科道两衙门"。
1.明清时﹐六科给事中与都察院各道监察御史官署合称"科道两衙门"。
科道官
[相关解释]
1.明清六科给事中与都察院各道监察御史统称"科道官"。
1.明清六科给事中与都察院各道监察御史统称"科道官"。
职能管辖
[相关解释]
在我国,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处理刑事案件上的分工。公安机关负责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人民检察院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负责审判。
在我国,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处理刑事案件上的分工。公安机关负责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人民检察院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负责审判。
追诉
[相关解释]
1.追述,追说。 2.对过去的犯罪行为,在法定期限内起诉和追究刑事责任的叫追诉。超过法定期限的,不再追诉。但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则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1.追述,追说。 2.对过去的犯罪行为,在法定期限内起诉和追究刑事责任的叫追诉。超过法定期限的,不再追诉。但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则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逮捕
[相关解释]
在我国,指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彬审、监视居住等方法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人予以关押的强制措施。须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或由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如果应逮捕的人患有严重疾病,或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则不予逮捕,改取取彬审、监视居住的措施。
在我国,指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彬审、监视居住等方法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人予以关押的强制措施。须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或由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如果应逮捕的人患有严重疾病,或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则不予逮捕,改取取彬审、监视居住的措施。
都堂
[相关解释]
1.唐尚书省署居中,东有吏﹑户﹑礼三部,西有兵﹑刑﹑工三部,尚书省的左右仆射总辖各部,称为都省,其总办公处称为都堂。宋金沿之。 2.明代称都察院长官都御史﹑副都御史﹑佥都御史。又派遣到外省的总督﹑巡抚都带有都察院御史衔,亦称都堂。
1.唐尚书省署居中,东有吏﹑户﹑礼三部,西有兵﹑刑﹑工三部,尚书省的左右仆射总辖各部,称为都省,其总办公处称为都堂。宋金沿之。 2.明代称都察院长官都御史﹑副都御史﹑佥都御史。又派遣到外省的总督﹑巡抚都带有都察院御史衔,亦称都堂。
都宪
[相关解释]
1.明都察院﹑都御史的别称。
1.明都察院﹑都御史的别称。
都察院
[相关解释]
官署名。明清时的监察机构。1382年明太祖废汉以来的御史台,设都察院。专司巡按州县,考察官吏,整饬风纪。1723年以六科给事中并入,合称科道。
官署名。明清时的监察机构。1382年明太祖废汉以来的御史台,设都察院。专司巡按州县,考察官吏,整饬风纪。1723年以六科给事中并入,合称科道。
都省
[相关解释]
1.汉以仆射总理六尚书,谓之都省。唐垂拱中,改尚书省曰都省◇亦以指尚书省长官或尚书省政事堂。 2.都察院。
1.汉以仆射总理六尚书,谓之都省。唐垂拱中,改尚书省曰都省◇亦以指尚书省长官或尚书省政事堂。 2.都察院。
録书
[相关解释]
1.清代都察院公文存档的副本。
1.清代都察院公文存档的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