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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院制
[相关解释]
1.孙中山提出的行政﹑立法﹑司法﹑监察﹑考试五权分立的政府组织制度。按照这个制度,中央政府分设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院,各自独立,分别行使职权,都对国民大会负责。
1.孙中山提出的行政﹑立法﹑司法﹑监察﹑考试五权分立的政府组织制度。按照这个制度,中央政府分设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院,各自独立,分别行使职权,都对国民大会负责。
公库
[相关解释]
1.官府之仓库。 2.国民党统治时期经管各级政府财政收支的机关。根据1928年国民党财政部的规定﹐用款机关得以部分收入抵拨支出。其后﹐于1939年公布"公库法"。在中央政府设国库﹐地方政府分别设省库﹑市库和县库。规定国家全部岁入岁出都由公库统一收支﹐一律停止以收抵支;国库事务由中央银行代理;地方各级公库事务由该上级政府公库主管机关核准的银行代理;在未设银行的地方﹐指定邮政机关代理。
1.官府之仓库。 2.国民党统治时期经管各级政府财政收支的机关。根据1928年国民党财政部的规定﹐用款机关得以部分收入抵拨支出。其后﹐于1939年公布"公库法"。在中央政府设国库﹐地方政府分别设省库﹑市库和县库。规定国家全部岁入岁出都由公库统一收支﹐一律停止以收抵支;国库事务由中央银行代理;地方各级公库事务由该上级政府公库主管机关核准的银行代理;在未设银行的地方﹐指定邮政机关代理。
卫所
[相关解释]
1.明以武功定天下,革元旧制,自京师达于郡县,皆立卫所。数府划为一个防区设卫,下设千户所和百户所。各卫所分属于各省的都指挥使(都司),统由中央的五军都督府分别管辖。清初亦沿袭。
1.明以武功定天下,革元旧制,自京师达于郡县,皆立卫所。数府划为一个防区设卫,下设千户所和百户所。各卫所分属于各省的都指挥使(都司),统由中央的五军都督府分别管辖。清初亦沿袭。
府分
[相关解释]
1.府。
1.府。
职役
[相关解释]
1.犹职事。多指较为低贱的职务。 2.古代官府分派民户充当官差并供应财物的徭役。唐大中九年(公元855年)令州县作差科簿﹐按户等轮差。宋职役分四类(1)供应官物的﹐如衙前;(2)督课赋税的﹐如里正﹑户长﹑乡书手等;(3)逐捕盗贼的﹐如耆长﹑弓手﹑壮丁等;(4)供官府使唤的﹐如承符﹑人力﹑手力﹑散从等。熙时职役改为雇役﹐到南宋恢复差役。明时亦有职役。
1.犹职事。多指较为低贱的职务。 2.古代官府分派民户充当官差并供应财物的徭役。唐大中九年(公元855年)令州县作差科簿﹐按户等轮差。宋职役分四类(1)供应官物的﹐如衙前;(2)督课赋税的﹐如里正﹑户长﹑乡书手等;(3)逐捕盗贼的﹐如耆长﹑弓手﹑壮丁等;(4)供官府使唤的﹐如承符﹑人力﹑手力﹑散从等。熙时职役改为雇役﹐到南宋恢复差役。明时亦有职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