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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鞭 [相关解释]
1.明代田赋制度。嘉靖时于地方试行新法,以各州县田赋﹑各项杂款﹑均徭﹑力差﹑银差﹑里甲等编合为一,通计一省税赋,通派一省徭役,官收官解,除秋粮外,一律改收银两,计亩折纳,总为一条,称一条鞭法。万历年间张居正执政,推行于全国。见《明史·食货志二》。清代因之。 2.比喻删繁就简,条贯划一。
三舍法 [相关解释]
1.宋神宗时取士法,为元丰新法之一。其法分太学为外舍﹑内舍﹑上舍,别生员为三等而置之。依一定年限和条件,由外舍升入内舍继而升上舍。最后按科举考试法,分别规定其出身并授以官职。在舍读经为主,以济当时科举偏重文词之不足。绍圣中,曾一度废科举,专以三舍法取士。宣和三年,诏罢此法。见《宋史.选举志一》﹑《选举志二》。
乌台旧案 [相关解释]
1.宋苏轼反对王安石新法,辗转贬谪,赋诗托讽,被人弹劾,下御史台问罪。时称为"乌台诗案"。事见宋朋九万《东坡乌台诗案》◇因以"乌台旧案"为言官谏臣受迫害的典故。
免役法 [相关解释]
1.宋熙宁年间王安石推行新法,将差役改为雇役,由当役人户按等第出钱,官府募人代服徭役﹐称为"免役法",亦称"募役法"。见《宋史.食货志上五》﹑《宋史.王安石传》。
党人碑 [相关解释]
1.宋哲宗元佑元年,司马光为相,尽废神宗熙宁﹑元丰间王安石新法,恢复旧制。绍圣元年章惇为相,复熙丰之制,斥司马光为奸党,贬逐出朝。徽宗崇宁元年蔡京为宰相,尽复绍圣之法,并立碑于端礼门,书司马光等三百零九人之罪状,后因星变而毁碑。其后党人子孙更以先祖名列此碑为荣,重行摹刻。
募役法 [相关解释]
1.即免役法。宋王安石所行新法之一。
商鞅(约前390-前338) [相关解释]
战国时期政治家。卫国人。本姓公孙。秦孝公任用他实行变法。公元前356年(一说前359年)和前350年两次颁布新法奖励耕织;废除贵族世袭,按军功大小给予爵位等级;推行连坐法;建立县制;废井田制,准许土地买卖;按丁男征赋;统一度量衡制。变法奠定了秦强盛的基础。因封地在商(今陕西商县东南),号商君,因称商鞅。孝公死后,被诬陷,车裂而死。著有《商君书》,今存二十四篇。
均输 [相关解释]
1.汉武帝实行的一项经济措施。在大司农属下置均输令﹑丞,统一征收﹑买卖和运输货物。 2.北宋王安石新法之一。于神宗熙宁二年(公元1069年)实行,授权主管六路财赋和茶﹑盐﹑矾﹑酒税的发运使,凡朝廷所需之货物,尽量在廉价处或近地收购,存储备用。 3.明末的苛税之一。 4.古代仓名。 5.古代算法。为"九数"之一。包括以田地的多少﹑人户的上下求赋税;以道路的远近﹑负载的轻重求脚费;以物价的高低不一求平均数等。
市易 [相关解释]
1.交易;贸易。 2.指购买。 3.即市易法。宋王安石推行的新法之一。
市易法 [相关解释]
1.宋王安石新法之一。宋神宗熙宁五年(公元1072年)颁布实施,于汴京设都市易司,边境和重要城市设市易司或市易务,平价收购市上滞销的货物,并允许商贾贷款或赊货,按规定收取息金。由于守旧派的反对,市易法于元丰八年(1085年)后陆续废除。
应天历 [相关解释]
1.宋代历法名。宋初沿用周显德制的《钦天历》,因推验有误,乃于建隆二年五月,诏令司天少监王处讷等另造历法。四年四月,新法成,定名《应天历》。其历分夜为五更,每更分五点。更以击鼓为节,点以击钟为节,更点之法自此始。参阅《宋史.律历志一﹑二﹑三》及《方技传上.王处讷传》。
户马 [相关解释]
1.宋代官府派民户养马以供军用的制度。庆历间试行于河北路。熙宁五年,王安石实行新法,遂行户马法﹑保马法。
护法善神 [相关解释]
1.宋吕惠卿的别称。宋王安石行新法﹐及罢相﹐吕惠卿代之﹐守其成法﹐故称。
新党 [相关解释]
1.原指清朝末年以康有为为首的资产阶级改良主义派﹐即维新派◇亦称以孙中山为首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派或泛称新派。 2.历史学家称北宋神宗﹑哲宗﹑徽宗三朝主张实行王安石新法的政治派别。
新术 [相关解释]
1.新路。 2.新法。
新格 [相关解释]
1.新法。 2.诗文的新格调。
新法 [相关解释]
1.新制定的法令。 2.指新的历法。
洛党 [相关解释]
1.宋哲宗元佑年间,反对王安石新法的朝臣三党之一,以程颐为首,主要成员有朱光庭﹑贾易等。因程颐是洛阳人,故称。
王安石变法 [相关解释]
北宋神宗时由王安石主持的政治改革。北宋中叶,财政困难,社会矛盾激化。1609年,神宗任用王安石为参知政事,次年为宰相,主持变法,推行均输法、青苗法、市易法、免役法、方田均税法、农田水利法、置将法、保甲法、保马法等,并设军器监,改革科举和学校制度。新法有一定成效,但遭保守派反对。1085年,新法被废。
绍述 [相关解释]
1.继承。特指宋哲宗时对神宗所实行的新法的继承。宋神宗年号熙宁﹑元丰,其时推行新法。神宗死,哲宗嗣立,年号元佑,以年幼,太皇太后高氏主政,尽废新法。八年太皇太后死,哲宗亲政,次年改元绍圣,任章惇执政,以绍述熙宁﹑元丰新政为名,尽复高太后临朝时所废新法。 2.泛指承继前人所为。
蜀党 [相关解释]
1.宋哲宗元佑年间守旧派朝臣洛﹑蜀﹑朔三党之一﹐也叫川党。主要成员苏轼﹑吕陶都是四川人﹐故称。三党皆反对王安石新法﹐轼与洛党之程颢﹑程颐交恶﹐两党互相攻击﹐势如水火﹐直至北宋亡。
雇役 [相关解释]
1.雇人服役。宋王安石制订新法"雇役法"(即免役法),令民输钱于官,更募人以代役。
青苗法 [相关解释]
1.也称常平给敛法﹑常平敛散法。宋王安石新法之一。其法以诸路常平﹑广惠仓所积钱粮为本﹐在春夏两季青黄不接时出贷给民户。春贷夏收﹐夏贷秋收。每期收息二分。本意在以低息限制豪强盘剥﹐减轻百姓负担﹐但因在施行中弊端层出﹐又遭到保守派的反对而废止。以后兴废无常﹐原意也渐丧失。
颁金 [相关解释]
1.战国秦商鞅变法,"令既具,未布,恐民不信,已乃立三丈之木于国都市南门,募民有能徙置北门者予十金。民怪之﹐莫敢徙。复曰'能徙者予五十金'。有一人徙之,辄予五十金,以明不欺。卒下令。"于是颁布新法,令行于民。事见《史记.商君列传》◇因以"颁金"作为悬赏以取信于民的典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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