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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相关解释]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7日公布,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共四编十七章一百六十四条。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作了修订,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设四编十七章和附则,计二百二十五条。第一编总则,规定任务和基本原则、管辖、回避、辩护与代理、证据、强制措施、附带民事诉讼、期间、送达等;第二编规定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第三编规定审判;第四编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相关解释]
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同日公布施行。共四编二十九章二百七十条。第一编总则,规定民诉法的任务、适用范围和原则,管辖,审判组织,回避,诉讼参加人,证据,期间和送达,调解,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诉讼费用;第二编审判程序;第三编执行程序;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相关解释]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同日公布,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共九章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基本原则、公民(自然人)、法人、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民事权利、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等。
九扈 [相关解释]
1.相传为少皞时主管农事的官名。《左传.昭公十七年》"九扈为九农正。"杜预注"扈有九种也……以九扈为九农之号,各随其宜以教民事。"按,《尔雅.释鸟》扈作"鴘",《说文》引作"九雇",本是农沈鸟,借以作农事官名。 2.鸟名。
事主 [相关解释]
1.事奉大夫。 2.事奉君主。 3.犹言事情的主要决策者,谋划者。 4.指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 5.指一般民事纠纷中双方当事人。
亭长 [相关解释]
1.战国时,国与国之间为防御敌人,在边境上设亭,置亭长。秦汉时在乡村每十里设一亭,置亭长,掌治安,捕盗贼,理民事,兼管停留旅客。多以服兵役期满的人充任。此外设于城内和城厢的称"都亭",设于城门的称"门亭",亦设亭长,职责同上。东汉后渐废。 2.唐代尚书省各部在都事﹑主事之下设亭长,掌省门开闭和通传等事务。
仲裁 [相关解释]
由当事人以外的第三者对民事、经济等争议作出裁决。在我国,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并选定仲裁委员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我国在1994年8月颁布仲裁法。
企业经营权 [相关解释]
企业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进行自主经营的权利。在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现代企业,特别是公司制企业中,企业的净资产属于出资者所有,企业则拥有出资者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经营,成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
信牌 [相关解释]
1.即传信牌。宋仁宗康定元年五月,制军中传信牌,传递军中文件时,以为凭信。《宋史.舆服志六》"传信木牌先朝旧制﹐合用坚木朱漆为之﹐长六寸﹐阔三寸﹐腹背刻字而中分之﹐字云某路传信牌。却置池槽﹐牙缝相合。又凿二窍﹐置笔墨﹐上帖纸﹐书所传达事。用印印号上﹐以皮系往来军吏之项。临阵传言﹐应有取索﹐并以此牌为言﹐写其上。"元代民事亦用信牌,凡诸管官以公事摄所部,并用信牌。参阅清薛允升《唐明律合编.信牌》。
僮讼 [相关解释]
1.指民事诉讼。
先予执行 [相关解释]
法院对某些民事案件,在作出判决或判决生效之前,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被告先付给原告一定数额的款项或物品,以应急需的措施。适用于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申请人应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赔偿对方因先予执行所遭受的损失。
公证 [相关解释]
法院或被授以权力的机关对于民事上权利义务关系所做的证明,如对合同、遗嘱等都可进行公证。
农扈 [相关解释]
1.亦作"农鴘"。 2.古时各种农官的总称。语本《左传.昭公十七年》"九扈为九农正。"杜预注"扈有九种也。春扈鴛鶞,夏扈窃玄,秋扈窃蓝,冬扈窃黄,棘扈窃丹,行扈唶唶,宵扈啧啧,桑扈窃脂,老扈鷃鷃。以九扈为九农之号,各随其宜以教民事。"后亦借指农事。
刑事 [相关解释]
1.对"民事"而言。有关刑法的。
刑事诉讼法 [相关解释]
规定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我国在1979年制订刑事诉讼法,1996年作了修订,其内容包括任务、基本原则、管辖、回避、辩护与代理、证据、强制措施、附带民事诉讼、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
勤民 [相关解释]
1.劳苦百姓。 2.尽心尽力于民事。
原告人 [相关解释]
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刑事诉讼中的原告人称为自诉人,相对于公诉人而言。公诉人是代表国家提起刑事诉讼的检察人员,他们既处于原告人的地位,又负有法律监督任务。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称为原告。
受害人 [相关解释]
在民事诉讼中因侵权行为而遭到人身或财产损害的人。不同于被害人。
夷羿 [相关解释]
1.指后羿。夏代有穷之君﹐名羿﹐因居东夷﹐故称。太康无道﹐夏衰﹐羿因夏民以代夏政◇因溺于田猎﹐不修民事﹐为寒浞所杀。事见《左传.襄公四年》。 2.相传羿为尧时善射者。尧时十日并出﹐猛兽为害﹐羿受尧命﹐上射十日﹐下射封豨长蛇﹐为民除害。事见《淮南子.本经训》。
审判庭 [相关解释]
①我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理不同性质案件的常设机构。如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等。其负责人称为庭长、副庭长。②为审理每一个案件而成立的临时性的审判组织。有独任制的审判庭和合议制的审判庭◇者的负责人称为审判长。
审判权 [相关解释]
1.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审理和判决刑事﹑民事等案件的权力。
审判组织 [相关解释]
法院审判每一个案件的组织形式。有独任制和合议制两种。不同于法院内部常设的审理不同性质案件的机构(如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等)。参见审判庭”。
宣慰司 [相关解释]
1.元置宣慰使司,管理军民事务,分道掌管郡县,为行省和郡县间的承转机关。明清时不设于内地,而独存于土司。参阅《文献通考》卷六十﹑瞿蜕园《历代职官简释》。
常伯 [相关解释]
1.周官名。君主左右管理民事的大臣。以从诸伯中盐,故名。《书.立政》"王左右常伯﹑常任﹑准人﹑缀衣﹑虎贲。"蔡沈集传"有牧民之长曰常伯。"后因以称皇帝的近臣,如侍中﹑散骑常侍等。
应诉 [相关解释]
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被告针对起诉状提出答辩状,并在法院开庭审理时到庭参加的行为。如被告拒绝应诉,法院仍可审理,并作出判决。
恤功 [相关解释]
1.谓忧劳民事。 2.泛指勤劳于事。
执行 [相关解释]
①实施;实行坚决执行|执行命令|执行决定|执行上级指示。②依法定程序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行政处罚决定等付诸实施。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的执行是强制性的。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等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由审判员移交给执行员强制执行,对方当事人也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
承揽 [相关解释]
当事人一方为他方完成一定的工作,他方在验收后支付约定的报酬的民事法律行为。其中当事人一方为承揽人,他方为定作人。通常有(物品)加工承揽。
无过失责任制 [相关解释]
又称无过错责任制”。只要损害事实确凿,不论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失,都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制度。如中国《民法通则》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时效 [相关解释]
1.指在一定时间内能起的作用。 2.法律所规定的有关刑事责任和民事诉讼权利的有效期限。
有行为能力 [相关解释]
具备一定条件的自然人能以自己独立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在中国,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有民事行为能力;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有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 [相关解释]
1.犹国政。 2.泛指民间诸事;民政事务。 3.指力役之事。 4.指农事。 5.泛指民间生活情事。 6.有关民法的。
民事法律行为 [相关解释]
简称法律行为”。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或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民事纠纷 [相关解释]
有关民事权利义务的争执。主要涉及财产权益纠纷、人身非财产权益纠纷、婚姻家庭纠纷。有发生在公民之间的,也有发生在法人之间或公民与法人之间的。
民事行为 [相关解释]
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行为∠法的民事行为称为民事法律行为”。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所必需的条件的民事行为,是非法的,无效的。
民事诉讼 [相关解释]
为解决财产和婚姻家庭等民事纠纷而进行的诉讼。在中国,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着重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及时判决。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依照规定交纳诉讼费用。
民事诉讼法 [相关解释]
规定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中国于1991年制订民事诉讼法,内容包括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管辖,审判组织,回避,诉讼参加人,证据,期间、送达,调解,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强制措施,诉讼费用,审判程序,执行程序,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等。
民师 [相关解释]
1.古代管理民事之官。 2.民众的师表。 3.民办学校教师的简称。
民法 [相关解释]
调整一定范围内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通常规定个人、法人因经济利益而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中国于1986年颁布民法通则,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中国还有婚姻法、继承法等单行民事法律。
民猷 [相关解释]
1.指关于人民事业的谋划。
洛克 [相关解释]
(johnlocke,1632-1704)英国哲学家。牛津大学毕业。曾任贸易和殖民事务大臣。论证了知识起源于感觉的学说,认为人出生时心灵像一块白板,后天获得的经验是认识的泉源,以此反对天赋观念说。著作有《政府论》、《人类理解力论》等。
牧人 [相关解释]
1.古代管理民事的地方官。 2.《周礼》官名。掌畜牧。 3.放牧牲畜的人。 4.谓治民。
牧夫 [相关解释]
1.古代管理民事的地方官。 2.牧放牲畜的人。
环境纠纷 [相关解释]
涉及环境权利和义务的纠纷。分损害赔偿纠纷(环境民事纠纷)、环境行政纠纷和其他环境纠纷等。常通过双方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予以解决。
租赁 [相关解释]
当事人一方将物交给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的民事法律行为。其中一方为出租人,他方为承租人。通常有财产租赁、房屋租赁等。
自然人 [相关解释]
①法人”的对称。基于自然出生而依法在民事上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在我国,公民在民事法律地位上和自然人同义。②与社会人”相对。在社会学中指脱离母体后,还没有经历社会化过程的人。只具有人的自然属性,而不具有人的社会属性。
行政制裁 [相关解释]
行政处吠行政处分的合称。法律制裁的一种。在实施的机关和对象以及制裁的性质、程序、方法等方面都不同于另外两种法律制裁--刑事制裁和民事制裁。
被告 [相关解释]
在民事和刑事案件中被控告的人。也叫被告人。
被告人 [相关解释]
被提起诉讼的一方当事人。享有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其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被指控有罪,但他是否确实有罪,尚待司法机关审理后作出结论,因此不能把被告人和罪犯等同起来。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称为被告,他和原告谁是谁非,也要待司法机关审理后才能确定。
被害人 [相关解释]
指刑事、民事案件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
附带民事诉讼 [相关解释]
刑事诉讼中附带民事诉讼”的简称。在一个刑事案件中附带提起的关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引起的民事赔偿问题的诉讼。只有在被害人的物质损失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情况下,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限制行为能力 [相关解释]
只能有限地以自己独立的行为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在我国,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可以进行与年龄、智力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领事裁判权 [相关解释]
1.帝国主义国家通过不平等条约,在殖民地或附属国攫取的一种特权,即它的侨民在当地的民事﹑刑事诉讼,所在国法庭无权审理,而由它派驻当地的领事依照本国法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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