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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制钱
[相关解释]
1.宋代附加税之一种。宣和中,军政费支出浩繁,总揽东南地区财赋的发运兼经制使,建议增收卖酒钱﹑印契钱﹑头子钱等以充经费。因系经制使建议,故称"经制钱"◇一度废除。绍兴五年总制使又仿照上法征收,于是又称"总制钱"。参阅《宋史.食货志一﹑二》。
1.宋代附加税之一种。宣和中,军政费支出浩繁,总揽东南地区财赋的发运兼经制使,建议增收卖酒钱﹑印契钱﹑头子钱等以充经费。因系经制使建议,故称"经制钱"◇一度废除。绍兴五年总制使又仿照上法征收,于是又称"总制钱"。参阅《宋史.食货志一﹑二》。
月桩钱
[相关解释]
1.南宋为支应军饷而加征的税款名目﹐因系计月桩办钱物﹐故称。绍兴二年(1132年)﹐韩世忠驻军建康﹐由江东漕司每月拨饷十万缗以供军需。规定动用经制钱﹐上供钱及移用其他税钱﹐漕司不肯动拨本身税款﹐指定科目又不够支应﹐就向地方摊派。州县巧立名目﹐横征于民。其名目有曲引钱﹑纳醋钱﹑卖纸钱﹑户长甲帖钱﹑保正牌限钱﹑折纳牛皮筋角钱﹐两讼不胜则有罚钱﹑既胜则令纳欢喜钱等。其后又推行于江浙及湖南﹐以江南东﹑西路受害最重。参阅《文献通考.征榷六》﹑《宋史.食货志下一》。
1.南宋为支应军饷而加征的税款名目﹐因系计月桩办钱物﹐故称。绍兴二年(1132年)﹐韩世忠驻军建康﹐由江东漕司每月拨饷十万缗以供军需。规定动用经制钱﹐上供钱及移用其他税钱﹐漕司不肯动拨本身税款﹐指定科目又不够支应﹐就向地方摊派。州县巧立名目﹐横征于民。其名目有曲引钱﹑纳醋钱﹑卖纸钱﹑户长甲帖钱﹑保正牌限钱﹑折纳牛皮筋角钱﹐两讼不胜则有罚钱﹑既胜则令纳欢喜钱等。其后又推行于江浙及湖南﹐以江南东﹑西路受害最重。参阅《文献通考.征榷六》﹑《宋史.食货志下一》。
经制钱
[相关解释]
1.始于北宋宣和年间的一种附加杂税。
1.始于北宋宣和年间的一种附加杂税。
经总制钱
[相关解释]
1."经制钱"和"总制钱"的并称,宋代的附加杂税。前者始于北宋宣和年间,陈遘以发运使兼经制使督理东南地区财赋,加征卖酒﹑典卖田宅的牙税,常赋外的头子钱,以及其他项目的税金,称经制钱。其后翁彦国为总制使,效其法别立名目征税,称总制钱。
1."经制钱"和"总制钱"的并称,宋代的附加杂税。前者始于北宋宣和年间,陈遘以发运使兼经制使督理东南地区财赋,加征卖酒﹑典卖田宅的牙税,常赋外的头子钱,以及其他项目的税金,称经制钱。其后翁彦国为总制使,效其法别立名目征税,称总制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