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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班六房
[相关解释]
1.旧时州县衙门中吏役的总称。指分掌缉捕罪犯﹑看守牢狱﹑站堂行刑等职务的快﹑皂﹑壮三班和吏﹑户﹑礼﹑兵﹑刑﹑工六房的书办﹑胥吏。
1.旧时州县衙门中吏役的总称。指分掌缉捕罪犯﹑看守牢狱﹑站堂行刑等职务的快﹑皂﹑壮三班和吏﹑户﹑礼﹑兵﹑刑﹑工六房的书办﹑胥吏。
亡从
[相关解释]
1.谓不准放跑罪犯。从,通"纵"。
1.谓不准放跑罪犯。从,通"纵"。
以刑致刑
[相关解释]
1.谓对重罪施以轻刑,则罪犯无所畏惧,其结果将导致不断用刑。
1.谓对重罪施以轻刑,则罪犯无所畏惧,其结果将导致不断用刑。
伏法
[相关解释]
(犯人)被执行死刑罪犯已于昨天~。
(犯人)被执行死刑罪犯已于昨天~。
会任
[相关解释]
1.指专事买通官府,保释罪犯,居间谋利的人。会,通"侩"。
1.指专事买通官府,保释罪犯,居间谋利的人。会,通"侩"。
侍史
[相关解释]
1.亦作"侍使"。古代没入官府为奴的罪犯家属中,以年少较有才智的女子为侍史。 2.古时侍奉左右﹑掌管文书的人员。
1.亦作"侍使"。古代没入官府为奴的罪犯家属中,以年少较有才智的女子为侍史。 2.古时侍奉左右﹑掌管文书的人员。
充军
[相关解释]
1.入伍当兵。 2.古代的一种刑法。把罪犯发配到边远地方去服役。
1.入伍当兵。 2.古代的一种刑法。把罪犯发配到边远地方去服役。
先斩后奏
[相关解释]
1.《新五代史.梁臣传.朱珍》"珍偏将张仁遇白珍曰'军中有犯令者,请先斩而后白。'"后以"先斩后奏"指执法官吏先处决罪犯,然后向上奏闻。 2.今多借以比喻先采取行动﹐然后再上报。
1.《新五代史.梁臣传.朱珍》"珍偏将张仁遇白珍曰'军中有犯令者,请先斩而后白。'"后以"先斩后奏"指执法官吏先处决罪犯,然后向上奏闻。 2.今多借以比喻先采取行动﹐然后再上报。
免刑
[相关解释]
1.脱去刑具。秦汉时用罪犯服役,则解除其刑具,谓之弛刑徒。 2.免除刑罚。
1.脱去刑具。秦汉时用罪犯服役,则解除其刑具,谓之弛刑徒。 2.免除刑罚。
免徒复作
[相关解释]
1.免去徒刑而强迫劳动的罪犯。
1.免去徒刑而强迫劳动的罪犯。
入官
[相关解释]
1.从政;做官。 2.旧指把罪犯的财产没收入官府。
1.从政;做官。 2.旧指把罪犯的财产没收入官府。
公过
[相关解释]
1.犹言政治罪犯。
1.犹言政治罪犯。
共犯
[相关解释]
①共同犯罪。②共同犯罪中的罪犯。
①共同犯罪。②共同犯罪中的罪犯。
军犯
[相关解释]
1.充军的罪犯。
1.充军的罪犯。
决囚灯
[相关解释]
1.亦作"决囚灯"。 2.南唐李后主于佛前燃灯,以其明灭决定罪犯应否判处死刑,故称。
1.亦作"决囚灯"。 2.南唐李后主于佛前燃灯,以其明灭决定罪犯应否判处死刑,故称。
决放
[相关解释]
1.指对罪犯杖责后释放。
1.指对罪犯杖责后释放。
凶犯
[相关解释]
1.行凶的罪犯。
1.行凶的罪犯。
刑事制裁
[相关解释]
亦称刑事处分”。法律制裁的一种。即由法院对罪犯判处刑罚。
亦称刑事处分”。法律制裁的一种。即由法院对罪犯判处刑罚。
刑事犯
[相关解释]
1.触犯刑法,负有刑事责任的罪犯。
1.触犯刑法,负有刑事责任的罪犯。
刑例
[相关解释]
1.惩罚罪犯的法规条例。
1.惩罚罪犯的法规条例。
刑制
[相关解释]
1.惩罚罪犯的法规。
1.惩罚罪犯的法规。
刑场
[相关解释]
1.处决罪犯的地方。
1.处决罪犯的地方。
刑期
[相关解释]
法院判决宣告的剥夺自由或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应予执行的期间。如判处某罪犯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这五年、一年就是刑期。刑期的长短,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桅程度确定。
法院判决宣告的剥夺自由或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应予执行的期间。如判处某罪犯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这五年、一年就是刑期。刑期的长短,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桅程度确定。
刑罚
[相关解释]
法院惩罚罪犯的强制方法。内容为剥夺罪犯的某种权益--财产、政治权利、人身自由以至生命。是国家权力的组成部分,也是国家得以存在的必要条件。一般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法院惩罚罪犯的强制方法。内容为剥夺罪犯的某种权益--财产、政治权利、人身自由以至生命。是国家权力的组成部分,也是国家得以存在的必要条件。一般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判刑
[相关解释]
1.司法部门依据法律给罪犯以刑事处分。
1.司法部门依据法律给罪犯以刑事处分。
协日
[相关解释]
1.干支和合的日子。古代处决罪犯,要选择干支和合的吉日。
1.干支和合的日子。古代处决罪犯,要选择干支和合的吉日。
历人
[相关解释]
1.藏匿罪犯的人。《书.梓材》"肆往﹐奸宄﹐杀人﹐历人﹐宥。"孔传"汝往之国又当详察奸宄之人及杀人贼﹐所过历之人﹐有所宽宥。"孔颖达疏"详察其奸宄及杀人之人﹐二者所过历之人﹐原情不知﹐有所宽宥﹐以断狱务从宽故。"一说﹐谓俘虏人民。周秉钧易解"历﹐谓俘虏……历人﹐谓俘虏人民。"
1.藏匿罪犯的人。《书.梓材》"肆往﹐奸宄﹐杀人﹐历人﹐宥。"孔传"汝往之国又当详察奸宄之人及杀人贼﹐所过历之人﹐有所宽宥。"孔颖达疏"详察其奸宄及杀人之人﹐二者所过历之人﹐原情不知﹐有所宽宥﹐以断狱务从宽故。"一说﹐谓俘虏人民。周秉钧易解"历﹐谓俘虏……历人﹐谓俘虏人民。"
县鸡
[相关解释]
1.古时大赦日,悬金鸡于长杆上,然后集罪犯,击鼓,宣读赦令。古人迷信天鸡星动,必当有赦,故有此仪式。
1.古时大赦日,悬金鸡于长杆上,然后集罪犯,击鼓,宣读赦令。古人迷信天鸡星动,必当有赦,故有此仪式。
同犯
[相关解释]
1.谓同案的罪犯。
1.谓同案的罪犯。
呈堂
[相关解释]
1.谓将罪犯送上公堂受审。
1.谓将罪犯送上公堂受审。
囚虏
[相关解释]
1.罪犯与俘虏。 2.指俘虏。
1.罪犯与俘虏。 2.指俘虏。
在逃
[相关解释]
1.谓罪犯在潜逃中,尚未捕获。
1.谓罪犯在潜逃中,尚未捕获。
堕民
[相关解释]
1.称惰民。绍兴也叫"乐户"。元灭南宋后,将俘虏和罪犯集中于绍兴等地,称之为"怯怜户";明编户籍,统称为"丐户",或为后世"堕民"来源之一。又相传宋将焦光瓒率部降金,宋人引以为耻,乃贬其部卒之籍,称为"堕民"。或谓指明初张士诚﹑方国珍的部属。数百年来被视为"贱民"的一种,不许与一般平民通婚,不许应科举,多任婚丧喜庆的杂役等事。清雍正时削籍,与平民同列。但与其他居民的界线,解放后才完全消失。
1.称惰民。绍兴也叫"乐户"。元灭南宋后,将俘虏和罪犯集中于绍兴等地,称之为"怯怜户";明编户籍,统称为"丐户",或为后世"堕民"来源之一。又相传宋将焦光瓒率部降金,宋人引以为耻,乃贬其部卒之籍,称为"堕民"。或谓指明初张士诚﹑方国珍的部属。数百年来被视为"贱民"的一种,不许与一般平民通婚,不许应科举,多任婚丧喜庆的杂役等事。清雍正时削籍,与平民同列。但与其他居民的界线,解放后才完全消失。
失踪
[相关解释]
去向不明,找不到踪迹罪犯失踪|桌上的纸和笔砚一齐失踪。
去向不明,找不到踪迹罪犯失踪|桌上的纸和笔砚一齐失踪。
平民习艺所
[相关解释]
1.又称"贫民习艺所"。清末各省﹑县官办的手工业工场。收容无业贫民和部分罪犯从事纺织﹑制鞋﹑印刷﹑编制藤柳器具等劳动。辛亥革命后,平民习艺所成为各地官办手工业的主要组织形式。抗日战争后已不再存在。
1.又称"贫民习艺所"。清末各省﹑县官办的手工业工场。收容无业贫民和部分罪犯从事纺织﹑制鞋﹑印刷﹑编制藤柳器具等劳动。辛亥革命后,平民习艺所成为各地官办手工业的主要组织形式。抗日战争后已不再存在。
引渡
[相关解释]
①指一国将逃亡在其境内的外国罪犯转交给要求审判该罪犯的另一国的行为。国与国之间除非签订有相互引渡罪犯的协议,否则不承担引渡的义务。国际协定通常规定下列国家有权提出引渡要求罪犯国籍所属国、罪行发生地国家、罪行受害国。②引导并渡过用渡槽将对面的山泉引渡过来|造浮桥引渡兵马。
①指一国将逃亡在其境内的外国罪犯转交给要求审判该罪犯的另一国的行为。国与国之间除非签订有相互引渡罪犯的协议,否则不承担引渡的义务。国际协定通常规定下列国家有权提出引渡要求罪犯国籍所属国、罪行发生地国家、罪行受害国。②引导并渡过用渡槽将对面的山泉引渡过来|造浮桥引渡兵马。
徒刑
[相关解释]
将罪犯监禁于特定场所,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刑罚。分为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
将罪犯监禁于特定场所,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刑罚。分为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
徒奴
[相关解释]
1.服劳役的罪犯和奴隶。
1.服劳役的罪犯和奴隶。
徒孥
[相关解释]
1.泛指罪犯,犯人。
1.泛指罪犯,犯人。
徒谪
[相关解释]
1.犹徒流。处以徒刑或流刑。 2.指被处徒﹑流刑的罪犯。
1.犹徒流。处以徒刑或流刑。 2.指被处徒﹑流刑的罪犯。
恩赦
[相关解释]
1.指帝王登极等大庆时,下诏赦免罪犯。
1.指帝王登极等大庆时,下诏赦免罪犯。
悬处
[相关解释]
1.对不到案的罪犯判罪。犹今言缺席审判。
1.对不到案的罪犯判罪。犹今言缺席审判。
惰民
[相关解释]
1.不务正业的游民。 2.元明时浙江境内受歧视的一部分民户。也称"堕民"。元灭宋后,将俘虏和罪犯集中于绍兴等地,称之为"怯怜户",在绍兴也叫"乐户",后称"惰民"。明编户籍,统列之为"丐户",世充婚丧喜庆等贱役,不许与平民通婚和应科举。或曰宋将焦光瓒率部降金,金军北退后,宋贬其部为"惰民"。此外尚有明初设置之说,其成员传系张士诚﹑方国珍的部属。惰民直至清雍正时始改变其户籍,和平民同列。参阅《通志.食货五》﹑清顾炎武《日知录.降臣》﹑清俞正燮《癸巳类稿.除乐户丐户籍及女乐考附古事》。
1.不务正业的游民。 2.元明时浙江境内受歧视的一部分民户。也称"堕民"。元灭宋后,将俘虏和罪犯集中于绍兴等地,称之为"怯怜户",在绍兴也叫"乐户",后称"惰民"。明编户籍,统列之为"丐户",世充婚丧喜庆等贱役,不许与平民通婚和应科举。或曰宋将焦光瓒率部降金,金军北退后,宋贬其部为"惰民"。此外尚有明初设置之说,其成员传系张士诚﹑方国珍的部属。惰民直至清雍正时始改变其户籍,和平民同列。参阅《通志.食货五》﹑清顾炎武《日知录.降臣》﹑清俞正燮《癸巳类稿.除乐户丐户籍及女乐考附古事》。
慅婴
[相关解释]
1.古代在罪犯冠上加草带,以示羞辱。慅,通"草";婴,通"缨"。
1.古代在罪犯冠上加草带,以示羞辱。慅,通"草";婴,通"缨"。
战争法规
[相关解释]
对战争中各种行为所作规定的总称。分陆战、海战、空战法规。主要内容包括对战争手段、军事占领、占领下敌产和俘虏的处置以及伤病员待遇等所作的规定。其中有,禁止使用爆炸性子弹、窒息性毒气、细菌及毒素武器等;给战俘以人道主义的待遇;禁止攻击未设防的城市和平民等。违反战争法规者将被视作战争罪犯而受到审判。
对战争中各种行为所作规定的总称。分陆战、海战、空战法规。主要内容包括对战争手段、军事占领、占领下敌产和俘虏的处置以及伤病员待遇等所作的规定。其中有,禁止使用爆炸性子弹、窒息性毒气、细菌及毒素武器等;给战俘以人道主义的待遇;禁止攻击未设防的城市和平民等。违反战争法规者将被视作战争罪犯而受到审判。
战犯
[相关解释]
全称战争罪犯”。犯有战争罪行的人。
全称战争罪犯”。犯有战争罪行的人。
手牌
[相关解释]
1.奉命捉拿罪犯的拘牌。 2.盾的一种。用白杨木或轻松木制作。战时挽于左手,用以抵御敌箭。见明茅元仪《武备志.军资乘.手牌》。
1.奉命捉拿罪犯的拘牌。 2.盾的一种。用白杨木或轻松木制作。战时挽于左手,用以抵御敌箭。见明茅元仪《武备志.军资乘.手牌》。
护身枷
[相关解释]
1.古代加在罪犯颈项上的械具。
1.古代加在罪犯颈项上的械具。
招款
[相关解释]
1.罪犯招认的事项。
1.罪犯招认的事项。
招状
[相关解释]
1.罪犯招供的文字记录。
1.罪犯招供的文字记录。
指拏
[相关解释]
1.提供拿获罪犯的线索。
1.提供拿获罪犯的线索。
援卒
[相关解释]
1.押送罪犯的兵卒。
1.押送罪犯的兵卒。
收付
[相关解释]
1.谓拘捕罪犯,交付案办。 2.收入与支付。
1.谓拘捕罪犯,交付案办。 2.收入与支付。
收族
[相关解释]
1.谓以上下尊卑﹑亲疏远近之序团结族人。 2.收捕罪犯的家族。
1.谓以上下尊卑﹑亲疏远近之序团结族人。 2.收捕罪犯的家族。
散收
[相关解释]
1.将罪犯单独囚禁,不使混杂。
1.将罪犯单独囚禁,不使混杂。
斩犯
[相关解释]
1.被判处斩刑的罪犯。
1.被判处斩刑的罪犯。
旗番
[相关解释]
1.缉捕罪犯的差役。
1.缉捕罪犯的差役。
无影牢城
[相关解释]
1.指流放罪犯的极远之地。
1.指流放罪犯的极远之地。
有期徒刑
[相关解释]
将罪犯定期监禁于特定场所的刑罚。在我国,其期限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但在数罪并罚或死缓减为有期徒刑时可以到二十年。在监狱或其他劳动改造场所执行,有劳动能力的实行劳动改造。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刑或假释。
将罪犯定期监禁于特定场所的刑罚。在我国,其期限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但在数罪并罚或死缓减为有期徒刑时可以到二十年。在监狱或其他劳动改造场所执行,有劳动能力的实行劳动改造。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刑或假释。
校作
[相关解释]
1.在左校服劳役『代对轻罪犯的惩罚方式之一。
1.在左校服劳役『代对轻罪犯的惩罚方式之一。
死刑
[相关解释]
剥夺罪犯生命的刑罚。是最严厉的刑罚。在我国,死刑只适用于罪大恶极的罪犯。应当判处死刑的罪犯,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缓。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我国法律对死刑案件的管辖、核准和执行从司法程序上作了周密的规定,加以严格的控制。
剥夺罪犯生命的刑罚。是最严厉的刑罚。在我国,死刑只适用于罪大恶极的罪犯。应当判处死刑的罪犯,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缓。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我国法律对死刑案件的管辖、核准和执行从司法程序上作了周密的规定,加以严格的控制。
死囚牢
[相关解释]
1.监禁死罪犯人的牢房。
1.监禁死罪犯人的牢房。
死缓
[相关解释]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强迫劳动,以观后效”的简称。我国在刑罚制度上的一项创造。属于死刑范畴,不是一种独立的刑罚。适用于应当判处死刑,但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罪犯。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后予以减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强迫劳动,以观后效”的简称。我国在刑罚制度上的一项创造。属于死刑范畴,不是一种独立的刑罚。适用于应当判处死刑,但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罪犯。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后予以减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污宫
[相关解释]
1.亦作"污宫"。 2.谓掘毁罪犯的住宅。
1.亦作"污宫"。 2.谓掘毁罪犯的住宅。
沙袋
[相关解释]
1.辽金时的一种刑具。用牛皮缝成长六寸,阔二寸,略似鞋底的袋,内装沙子,再连以尺把长的木柄,用以击打罪犯。 2.装着沙的袋子。大小不一,用于儿童游戏﹑打仗作掩护﹑防洪﹑防火﹑体育锻炼等。 3.方言。指为调节电灯灯头悬挂高低而装置的瓷瓶。因内装沙子,故称。
1.辽金时的一种刑具。用牛皮缝成长六寸,阔二寸,略似鞋底的袋,内装沙子,再连以尺把长的木柄,用以击打罪犯。 2.装着沙的袋子。大小不一,用于儿童游戏﹑打仗作掩护﹑防洪﹑防火﹑体育锻炼等。 3.方言。指为调节电灯灯头悬挂高低而装置的瓷瓶。因内装沙子,故称。
沙门岛
[相关解释]
1.海岛名。在山东省蓬莱县西北海中,为宋元时流放罪犯之地。
1.海岛名。在山东省蓬莱县西北海中,为宋元时流放罪犯之地。
没收
[相关解释]
法律上指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有几种不同性质的没收(1)刑罚的一种。即没收财产。(2)诉讼上的一种强制措施。如对罪犯用于犯罪活动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3)行政管理上的一种强制措施。如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用于违法活动的本人所有的工具予以没收。(4)行政处罚的一种。如没收违反药品管理法生产、销售的药品。(5)革命措施的一种。如新中国成立后没收地主土地、官僚资本。
法律上指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有几种不同性质的没收(1)刑罚的一种。即没收财产。(2)诉讼上的一种强制措施。如对罪犯用于犯罪活动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3)行政管理上的一种强制措施。如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用于违法活动的本人所有的工具予以没收。(4)行政处罚的一种。如没收违反药品管理法生产、销售的药品。(5)革命措施的一种。如新中国成立后没收地主土地、官僚资本。
波茨坦会议
[相关解释]
1945年7月苏、美、英三国领导人斯大林、杜鲁门、丘吉尔在德国柏林西南的波茨坦举行的首脑会议。主要讨论对德占领的原则、欧洲一些国家疆界的划分、战争罪犯的处理以及参加联合国等问题。并签订、发表《波茨坦协定》。会议期间,中、美、英三国还发表促令日本投降的《波茨坦公告》。
1945年7月苏、美、英三国领导人斯大林、杜鲁门、丘吉尔在德国柏林西南的波茨坦举行的首脑会议。主要讨论对德占领的原则、欧洲一些国家疆界的划分、战争罪犯的处理以及参加联合国等问题。并签订、发表《波茨坦协定》。会议期间,中、美、英三国还发表促令日本投降的《波茨坦公告》。
洗心革面
[相关解释]
清洗污浊的内心世界,改变旧面目。比喻彻底悔过自新罪犯们受教育后,决意洗心革面,重新做人。
清洗污浊的内心世界,改变旧面目。比喻彻底悔过自新罪犯们受教育后,决意洗心革面,重新做人。
活口
[相关解释]
①命案发生时在场而没有被杀死,可以提供线索或情况的人。②指可以提供情况的俘虏、罪犯等。
①命案发生时在场而没有被杀死,可以提供线索或情况的人。②指可以提供情况的俘虏、罪犯等。
游乡
[相关解释]
1.押着罪犯或坏人在乡村里游行示众。 2.在乡间流动的。 3.鸟名。
1.押着罪犯或坏人在乡村里游行示众。 2.在乡间流动的。 3.鸟名。
游街
[相关解释]
1.游逛街市。 2.特指人们有目的地在街上游行。多为押解罪犯坏人以示惩戒。有时亦为簇拥英雄模范人物以彰功绩。
1.游逛街市。 2.特指人们有目的地在街上游行。多为押解罪犯坏人以示惩戒。有时亦为簇拥英雄模范人物以彰功绩。
漏面贼
[相关解释]
1.坏蛋,恶棍。古代罪犯面部刺过字的叫"漏面"◇即以"漏面贼"骂歹恶之徒。
1.坏蛋,恶棍。古代罪犯面部刺过字的叫"漏面"◇即以"漏面贼"骂歹恶之徒。
烟犯
[相关解释]
1.谓栽种﹑贩售和吸食鸦片烟的罪犯。
1.谓栽种﹑贩售和吸食鸦片烟的罪犯。
牢城
[相关解释]
1.宋时囚禁流配罪犯之所。
1.宋时囚禁流配罪犯之所。
特赦
[相关解释]
国家元首或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对已被判刑的特定罪犯赦免其刑罚的全部或一部分。不同于大赦。我国从1959年到1975年实行了七次特赦。其对象,除第一次为战争罪犯、反革命罪犯和普通刑事罪犯外,其余六次都是战争罪犯。我国的特赦以罪犯确实已经改恶从善为前提。
国家元首或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对已被判刑的特定罪犯赦免其刑罚的全部或一部分。不同于大赦。我国从1959年到1975年实行了七次特赦。其对象,除第一次为战争罪犯、反革命罪犯和普通刑事罪犯外,其余六次都是战争罪犯。我国的特赦以罪犯确实已经改恶从善为前提。
现行犯
[相关解释]
1.法律上指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罪犯。
1.法律上指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罪犯。
疏脱
[相关解释]
1.亦作"痚脱"。 2.粗率;轻率。 3.放达﹐不受拘束。 4.疏忽﹐出纰漏。 5.稀疏脱落。 6.松弛。 7.因疏忽而使罪犯脱逃。
1.亦作"痚脱"。 2.粗率;轻率。 3.放达﹐不受拘束。 4.疏忽﹐出纰漏。 5.稀疏脱落。 6.松弛。 7.因疏忽而使罪犯脱逃。
皂快
[相关解释]
1.旧时州县衙役有皂﹑快﹑壮三班皂班掌站堂行刑;快班又分步快﹑马快﹐原为传递公文﹐后掌缉捕罪犯;壮班掌看管囚徒。其成员通称差役﹐亦称皂快。
1.旧时州县衙役有皂﹑快﹑壮三班皂班掌站堂行刑;快班又分步快﹑马快﹐原为传递公文﹐后掌缉捕罪犯;壮班掌看管囚徒。其成员通称差役﹐亦称皂快。
盐捕
[相关解释]
1.负责稽查缉拿贩卖私盐罪犯的部门或人员。
1.负责稽查缉拿贩卖私盐罪犯的部门或人员。
真凶实犯
[相关解释]
1.真正的罪犯。
1.真正的罪犯。
矜疑
[相关解释]
1.谓罪犯可悯﹐案情可疑。
1.谓罪犯可悯﹐案情可疑。
禁刑日
[相关解释]
1.法令规定不准宰杀动物和对罪犯施行刑罚的日子。
1.法令规定不准宰杀动物和对罪犯施行刑罚的日子。
窝主
[相关解释]
1.窝藏罪犯或赃物的人或人家。
1.窝藏罪犯或赃物的人或人家。
窝户
[相关解释]
1.藏匿罪犯﹑赃物或违禁品的人或人家。
1.藏匿罪犯﹑赃物或违禁品的人或人家。
籍产
[相关解释]
1.没收罪犯所有的财产。
1.没收罪犯所有的财产。
约法八章
[相关解释]
1.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对新解放区的八项基本政策。1949年4月25日以《中国人民解放军布告》的形式公布。主要内容为(1)保护全体人民的生命财产。(2)保护民族工商农牧业。(3)没收官僚资本。(4)保护一切公私学校﹑医院﹑文化教育机关﹑体育场所和其他一切公益事业。(5)除怙恶不悛的战争罪犯和罪大恶极的反革命分子外,凡不持枪抵抗,不阴谋破坏的国民党各级政权组织的一切人员,一律不加俘虏,不加逮捕,不加侮辱。(6)一切散兵游勇,均应向当地人民解放军或人民政府投诚报到,交出武器。(7)有准备有步骤地
1.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对新解放区的八项基本政策。1949年4月25日以《中国人民解放军布告》的形式公布。主要内容为(1)保护全体人民的生命财产。(2)保护民族工商农牧业。(3)没收官僚资本。(4)保护一切公私学校﹑医院﹑文化教育机关﹑体育场所和其他一切公益事业。(5)除怙恶不悛的战争罪犯和罪大恶极的反革命分子外,凡不持枪抵抗,不阴谋破坏的国民党各级政权组织的一切人员,一律不加俘虏,不加逮捕,不加侮辱。(6)一切散兵游勇,均应向当地人民解放军或人民政府投诚报到,交出武器。(7)有准备有步骤地
纵令
[相关解释]
①放任纵令罪犯逃脱。②连词。即使纵令心里有气,也尽力克制,不表露出来。
①放任纵令罪犯逃脱。②连词。即使纵令心里有气,也尽力克制,不表露出来。
纵出
[相关解释]
1.枉法释放罪犯。 2.放出。
1.枉法释放罪犯。 2.放出。
编管
[相关解释]
1.宋代官吏得罪,谪放远方州郡,编入该地户籍,并由地方官吏加以管束,谓之"编管"。此等刑罚亦有用于一般罪犯者。
1.宋代官吏得罪,谪放远方州郡,编入该地户籍,并由地方官吏加以管束,谓之"编管"。此等刑罚亦有用于一般罪犯者。
罪囚
[相关解释]
1.罪犯。
1.罪犯。
罪孥
[相关解释]
1.罪犯的家属。
1.罪犯的家属。
罪犯
[相关解释]
亦称犯人”。被法院定罪处刑,而且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人。
亦称犯人”。被法院定罪处刑,而且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人。
罪籍
[相关解释]
1.罪犯的名册。亦泛指罪戾。
1.罪犯的名册。亦泛指罪戾。
罪首
[相关解释]
1.罪犯中为首者。
1.罪犯中为首者。
自首
[相关解释]
①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自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②叛变投敌,屈节坦白自首变┙冢他被敌人逮捕后,不久便自首了。
①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自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②叛变投敌,屈节坦白自首变┙冢他被敌人逮捕后,不久便自首了。
草缨
[相关解释]
1.古代罪犯冠上加草带,以示羞辱。相传是虞舜时的一种象征性刑罚,用以代替割鼻的酷刑。
1.古代罪犯冠上加草带,以示羞辱。相传是虞舜时的一种象征性刑罚,用以代替割鼻的酷刑。
被告人
[相关解释]
被提起诉讼的一方当事人。享有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其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被指控有罪,但他是否确实有罪,尚待司法机关审理后作出结论,因此不能把被告人和罪犯等同起来。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称为被告,他和原告谁是谁非,也要待司法机关审理后才能确定。
被提起诉讼的一方当事人。享有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其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被指控有罪,但他是否确实有罪,尚待司法机关审理后作出结论,因此不能把被告人和罪犯等同起来。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称为被告,他和原告谁是谁非,也要待司法机关审理后才能确定。
被命
[相关解释]
1.谓负着罪犯的名义。 2.奉命;受命。
1.谓负着罪犯的名义。 2.奉命;受命。
要犯
[相关解释]
1.重要的罪犯。
1.重要的罪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