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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役法
[相关解释]
1.宋熙宁年间王安石推行新法,将差役改为雇役,由当役人户按等第出钱,官府募人代服徭役﹐称为"免役法",亦称"募役法"。见《宋史.食货志上五》﹑《宋史.王安石传》。
1.宋熙宁年间王安石推行新法,将差役改为雇役,由当役人户按等第出钱,官府募人代服徭役﹐称为"免役法",亦称"募役法"。见《宋史.食货志上五》﹑《宋史.王安石传》。
六色钱
[相关解释]
1.宋王安石熙宁变法﹐其免役法规定﹐当役户﹑坊郭户﹑官户﹑女户﹑单丁﹑寺观等六种户可出钱免役﹐由州县雇役。六种户所缴之钱﹐称"六色钱"。亦称"六色役钱"。
1.宋王安石熙宁变法﹐其免役法规定﹐当役户﹑坊郭户﹑官户﹑女户﹑单丁﹑寺观等六种户可出钱免役﹐由州县雇役。六种户所缴之钱﹐称"六色钱"。亦称"六色役钱"。
弓手
[相关解释]
1.宋代吏役名目的一种。又称弓箭手。宋初多差富户充当,为县尉所属武负责巡逻﹑缉捕之事。神宗时由差役改为雇役,空际已成募兵。元明因之。 2.古时丈量地亩持步弓的人。
1.宋代吏役名目的一种。又称弓箭手。宋初多差富户充当,为县尉所属武负责巡逻﹑缉捕之事。神宗时由差役改为雇役,空际已成募兵。元明因之。 2.古时丈量地亩持步弓的人。
职役
[相关解释]
1.犹职事。多指较为低贱的职务。 2.古代官府分派民户充当官差并供应财物的徭役。唐大中九年(公元855年)令州县作差科簿﹐按户等轮差。宋职役分四类(1)供应官物的﹐如衙前;(2)督课赋税的﹐如里正﹑户长﹑乡书手等;(3)逐捕盗贼的﹐如耆长﹑弓手﹑壮丁等;(4)供官府使唤的﹐如承符﹑人力﹑手力﹑散从等。熙时职役改为雇役﹐到南宋恢复差役。明时亦有职役。
1.犹职事。多指较为低贱的职务。 2.古代官府分派民户充当官差并供应财物的徭役。唐大中九年(公元855年)令州县作差科簿﹐按户等轮差。宋职役分四类(1)供应官物的﹐如衙前;(2)督课赋税的﹐如里正﹑户长﹑乡书手等;(3)逐捕盗贼的﹐如耆长﹑弓手﹑壮丁等;(4)供官府使唤的﹐如承符﹑人力﹑手力﹑散从等。熙时职役改为雇役﹐到南宋恢复差役。明时亦有职役。
衙前
[相关解释]
1.宋代职役之一。唐有衙前军,但非官役。宋衙前始成为负担最重的差役。职掌官物押运和供应,负赔偿失误和短缺等责任,承役者往往赔累破产。宋初无固定役法。仁宗初期,有派里正轮充的"里正衙前",募充的"长名衙前"和以富户承充的"乡户衙前"等名色。为减轻亏累,官府特许承担重难差役的衙前,承包酒坊,以资弥补。但在嘉佑治平间(1056-1067)各地又相继废止。熙宁三年(1070)行免役法,衙前改为雇役,以坊场钱(酒税)募充。
1.宋代职役之一。唐有衙前军,但非官役。宋衙前始成为负担最重的差役。职掌官物押运和供应,负赔偿失误和短缺等责任,承役者往往赔累破产。宋初无固定役法。仁宗初期,有派里正轮充的"里正衙前",募充的"长名衙前"和以富户承充的"乡户衙前"等名色。为减轻亏累,官府特许承担重难差役的衙前,承包酒坊,以资弥补。但在嘉佑治平间(1056-1067)各地又相继废止。熙宁三年(1070)行免役法,衙前改为雇役,以坊场钱(酒税)募充。
雇役
[相关解释]
1.雇人服役。宋王安石制订新法"雇役法"(即免役法),令民输钱于官,更募人以代役。
1.雇人服役。宋王安石制订新法"雇役法"(即免役法),令民输钱于官,更募人以代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