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业种植大豆购买合同

时间:
分享

吉林省农业种植(大豆)购买合同

  随着法治精神地不断发扬,人们愈发重视合同,越来越多的场景和场合需要用到合同,签订合同可以使我们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的保障。那么问题来了,到底应如何拟定合同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吉林省农业种植(大豆)购买合同,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吉林省农业种植(大豆)购买合同

  出卖人

  买受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为加快发展农村经济,保护合同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农业种植增产增收,本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订立本种植大豆买卖合同。

  第一条:出卖人负责对大豆的种植生产。买受人负责对大豆种植生产的技术指导。

  第二条:出卖人应按照买受人的收购要求,向买受人承诺大豆的种植面积为亩,并按照买受人提出的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进行生产管理,按期、足额地向买受人提供符合质量标准和等级的大豆公斤。出卖人应保证在未完成合同约定的数量前,不向他人出售。

  第三条:出卖人生产的大豆,只要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和规格,买受人负责包销。每公斤的收购价为元。大豆交货时,若市场价格上涨,收购价协商提高,若市场行情下跌,收购价不变。交货的时间为年月日;交货地点

  第四条:买受人应搞好大豆种植的信息和技术培训工作,指导出卖人科学种植,防止大豆作物的病虫害,提高大豆的产量和质量。

  第五条:如果买受人需要统一向出卖人提供种子、化肥、农药的,应以当地的'批发价格供应,具体价格为种子元1公斤;化肥元1袋;农药元1瓶。

  第六条:因买受人在出卖人生产过程中因其提供的种子、化肥、农药出现质量问题;或因提供的技术指导出现失误,买受人应当负责对出卖人的经济赔偿。

  第七条:出卖人由于不按买受人的技术要求和所提供种子、化肥、农药的质量标准生产;或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高温、寒流、干旱、洪涝、暴雨、冰雹、大风等)造成的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第八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和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本合同自年月日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失效。

  第十条:双方当事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出卖人

  出卖人:签字

  (盖章)

  住所地址:

  居民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邮编:

  买受人

  买受人:签字

  (盖章)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居民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

  居民身份证号码: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联系电话:

  邮编:

135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