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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役法 [相关解释]
1.宋熙宁年间王安石推行新法,将差役改为雇役,由当役人户按等第出钱,官府募人代服徭役﹐称为"免役法",亦称"募役法"。见《宋史.食货志上五》﹑《宋史.王安石传》。
免役钱 [相关解释]
1.宋代推行免役法时,由当役人户按等第交给官府雇人代服徭役的费用。
六色钱 [相关解释]
1.宋王安石熙宁变法﹐其免役法规定﹐当役户﹑坊郭户﹑官户﹑女户﹑单丁﹑寺观等六种户可出钱免役﹐由州县雇役。六种户所缴之钱﹐称"六色钱"。亦称"六色役钱"。
助役钱 [相关解释]
1.宋神宗熙宁三年(公元1070年)初行免役法,凡当役人户,分五等出钱,募人充役;使原来享受免役特权的豪绅﹑官吏﹑僧道等出钱助役,称助役钱。此为王安石变法的重要措施之一。参阅《宋史·食货志上五》﹑《宋史·王安石传》。
募役法 [相关解释]
1.即免役法。宋王安石所行新法之一。
宽剩钱 [相关解释]
1.宋代行免役法时于所收免役钱﹑助役钱外增收的钱。又称免役宽剩钱。
王安石变法 [相关解释]
北宋神宗时由王安石主持的政治改革。北宋中叶,财政困难,社会矛盾激化。1609年,神宗任用王安石为参知政事,次年为宰相,主持变法,推行均输法、青苗法、市易法、免役法、方田均税法、农田水利法、置将法、保甲法、保马法等,并设军器监,改革科举和学校制度。新法有一定成效,但遭保守派反对。1085年,新法被废。
衙前 [相关解释]
1.宋代职役之一。唐有衙前军,但非官役。宋衙前始成为负担最重的差役。职掌官物押运和供应,负赔偿失误和短缺等责任,承役者往往赔累破产。宋初无固定役法。仁宗初期,有派里正轮充的"里正衙前",募充的"长名衙前"和以富户承充的"乡户衙前"等名色。为减轻亏累,官府特许承担重难差役的衙前,承包酒坊,以资弥补。但在嘉佑治平间(1056-1067)各地又相继废止。熙宁三年(1070)行免役法,衙前改为雇役,以坊场钱(酒税)募充。
雇役 [相关解释]
1.雇人服役。宋王安石制订新法"雇役法"(即免役法),令民输钱于官,更募人以代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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