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俸廉
[相关解释]
1.俸银和养廉银的合称。
1.俸银和养廉银的合称。
养廉
[相关解释]
1.培养并保持廉洁的美德。 2.见"养廉银"。
1.培养并保持廉洁的美德。 2.见"养廉银"。
养廉地
[相关解释]
1.清制,对官吏除发常俸外,另给恩俸名曰"养廉";或划给土地,以供收租,名曰"养廉地"。
1.清制,对官吏除发常俸外,另给恩俸名曰"养廉";或划给土地,以供收租,名曰"养廉地"。
养廉银
[相关解释]
1.清制,官吏于常俸之外,规定按职务等级每年另给银钱,曰"养廉银"。文职始于雍正五年,武职始于乾隆四十年。
1.清制,官吏于常俸之外,规定按职务等级每年另给银钱,曰"养廉银"。文职始于雍正五年,武职始于乾隆四十年。
坐支
[相关解释]
1.一种财经制度。(1)清制,凡各省﹑道﹑府以下官俸﹑役食﹑铺兵工食﹑驿站料价等,都摊征于民,编入地丁征收,到支用时,就在编征项下支付,称为"坐支"。清薛福成《应诏陈言疏》"惟是州县养廉,大者无过千两,盖与坐支各款,均属办公不可少之费。"(2)民国政府曾规定,机关单位经财政部同意,可以从其征收的税款中支付一部分抵充支出,称为"坐支"。1936年停止坐支制。(3)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现金管理的企业单位,在银行的同意下从自己业务收入的现金中直接支付的一种方式。我国政府《中央金库条例》第四条规定凡一切国家财政收入,
1.一种财经制度。(1)清制,凡各省﹑道﹑府以下官俸﹑役食﹑铺兵工食﹑驿站料价等,都摊征于民,编入地丁征收,到支用时,就在编征项下支付,称为"坐支"。清薛福成《应诏陈言疏》"惟是州县养廉,大者无过千两,盖与坐支各款,均属办公不可少之费。"(2)民国政府曾规定,机关单位经财政部同意,可以从其征收的税款中支付一部分抵充支出,称为"坐支"。1936年停止坐支制。(3)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现金管理的企业单位,在银行的同意下从自己业务收入的现金中直接支付的一种方式。我国政府《中央金库条例》第四条规定凡一切国家财政收入,
平余
[相关解释]
1.清代地方政府上缴正项钱粮时另给户部的部分。一般来源于赋税的加派,亦有另立名目加征的。清初各省解缴户部税银,每一千两随解平馀银二十五两,称随平陋规。其后,户部与地方官吏协议共同分肥,解部减一半,馀归地方。乾隆元年,明文规定平馀银分给各部院官吏作为补助费,称"养廉"。乾隆二年,四川省在火耗羡馀外,每银百两提解六钱,名平馀,充各衙门使用。有的地方官吏收税时加重戥子称银,所得溢额银两亦名平馀。
1.清代地方政府上缴正项钱粮时另给户部的部分。一般来源于赋税的加派,亦有另立名目加征的。清初各省解缴户部税银,每一千两随解平馀银二十五两,称随平陋规。其后,户部与地方官吏协议共同分肥,解部减一半,馀归地方。乾隆元年,明文规定平馀银分给各部院官吏作为补助费,称"养廉"。乾隆二年,四川省在火耗羡馀外,每银百两提解六钱,名平馀,充各衙门使用。有的地方官吏收税时加重戥子称银,所得溢额银两亦名平馀。
捐廉
[相关解释]
1.旧谓官吏捐献除正俸之外的养廉银。
1.旧谓官吏捐献除正俸之外的养廉银。
职分田
[相关解释]
1.古代按品级授予官吏作俸禄的公田。北魏太和九年(公元485年)均田﹐地方官吏也按级分给公田﹐为授职分田之始。隋时已有职分田之称﹐以后历代相沿﹐唯授田数量各有增减。职分田于解任时移交后任﹐不得买卖。官吏受田佃给农民耕种﹐收取地租。明以后废除﹐但仍有养廉田﹑庄田等名目。
1.古代按品级授予官吏作俸禄的公田。北魏太和九年(公元485年)均田﹐地方官吏也按级分给公田﹐为授职分田之始。隋时已有职分田之称﹐以后历代相沿﹐唯授田数量各有增减。职分田于解任时移交后任﹐不得买卖。官吏受田佃给农民耕种﹐收取地租。明以后废除﹐但仍有养廉田﹑庄田等名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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